第10版 学者声音

2013年09月14日 星期六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再论劳动的商品性质问题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答多思先生

  我曾经探讨过劳动的性质问题,所得结论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并且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多思先生也探讨过劳动的性质问题,他大概地认同了我的观点,同时对于我的论证过程也提出了种种质疑。

  ■ 关柏春  

  我曾经探讨过劳动的性质问题,所得结论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并且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多思先生也探讨过劳动的性质问题,他大概地认同了我的观点,同时对于我的论证过程也提出了种种质疑。他在《经济学家周报》2013年7月20日发表《关于劳动商品问题的再讨论——兼与关柏春同志商榷》一文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我非常欢迎这样的讨论,因为这对于学术进步是有益的。现在我再谈谈自己的看法,也算是对他的质疑的答复。

  一、关于马克思是否犯了逻辑错误的问题

  我曾经证明过劳动的价值,其间并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不过我以为马克思提出同义反复的责难也是有他的道理的。但是,多思先生却认为马克思提出同义反复的责难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我不赞同他的观点。下面我们首先谈谈所谓的同义反复问题到底是怎么回事。

  古典经济学家创立了劳动价值论,同时又认为劳动也是商品(参见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6—58页,第58—80页),而这两者之间存在着逻辑矛盾。从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决定的命题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针对古典经济学家理论上的内在矛盾赛·贝利和马克思都曾提出过同义反复的责难。我们今天证明劳动具有价值还会遇到同义反复的责难,(参见韦行:《“活劳动商品”存在吗?》,《光明日报》1986年10月11日,卫兴华、林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胡瑞梁:《关于劳动、所有制和等价物交换的一些理论问题——林子力同志的〈论新型等价交换〉读后感》,《经济研究》1989年第1期;曾瑞全:《社会主义劳动商品论能成立吗》,《学术月刊》1990年第8期;何炼成:《关于劳动力商品或劳动商品的问题》,《社会科学评论》2006年第4期,等文)这是经济学说史上的老问题了。

  以斯密、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创立了劳动价值论,同时他们又认为劳动也是商品。应当肯定,古典经济学家主张劳动创造价值就客观地反映了现实,因而是正确的,他们创立劳动价值论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古典经济学家关于劳动是商品的观点不符合资本主义现实,因而是错误的,这是他们很有代表性的观点。马克思曾经证明,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9—200页,第585—593页)所以,他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就要批判劳动商品的观点,于是就向古典经济学家提出了责难。我在上面曾经说过,古典经济学家的两个基本观点之间存在着逻辑矛盾。凡是商品都有价值,既然古典经济学家主张劳动是商品,那他们就要说明劳动的价值。但是,从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决定的命题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要说劳动的价值由劳动决定,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

  很显然,在古典经济学家的逻辑范围内说明劳动的价值就必然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而且提出这个责难也没有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但是,说到这儿还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多思等学者还持相反的观点。为了充分地说明问题,我们将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那么,说明劳动的价值是否有同义反复的问题,其中是否有偷换概念的问题呢?

  为了弄清问题,还是让我们从头说起吧。

  同义反复这个问题非常有意思,最初它是由庸俗经济学家赛·贝利提出来的。(其实,在赛·贝利之前就有一位匿名作者提出过同义反复的责难,赛·贝利基本上就是重复了这位作者的话,这也许是不谋而合,也许是他抄袭了匿名作者的话,总之他们的意见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就可以把他们当作同一个人来看待。后来我发现,马克思曾经断言他们本来就是一个人。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II,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55、157和117页;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0页)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同时又认为劳动也是商品。我们都知道,古典经济学家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客观地反映了现实,因而是正确的,但是他们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他们仅仅知道劳动创造价值,但却不知道什么劳动创造价值,他们的劳动价值论还不科学;劳动是商品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它不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古典经济学家的这两个观点恰好相互矛盾,从他们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必然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庸俗经济学家是反对劳动价值论的,因为他们意识到了如果坚持劳动价值论就必然会引出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结论,即劳动创造的价值理应为劳动者所有。(参见约翰·加泽诺夫:《政治经济学大纲》(英文版),第22页)所以,庸俗经济学家赛·贝利就向古典经济学家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5页)因为庸俗经济学家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理论前提出发的,所以古典经济学家是无法做出回答的。后来,马克思为了批驳古典经济学家劳动商品的观点也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12小时劳动的价值由12小时劳动决定是无谓的同义反复),因为马克思借鉴了庸俗经济学家提出责难的成功经验,(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5页)所以其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然而,应当指出的是,马克思和庸俗经济学家虽然都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但是他们所针对的问题却是不同的,庸俗经济学家批驳的是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这是古典经济学家的正确观点,而马克思批驳的则是劳动商品的观点,这是古典经济学家的错误观点。就这一点而言,马克思和庸俗经济学家是根本不同的。但是,他们提出责难都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理论前提出发的,都获得了批驳的成功,这又是一样的。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对于庸俗经济学家提出的责难,还是对于马克思提出的责难,古典经济学家都无法做出回答,这种情况给人们造成了一种印象,好像这个问题是无法做出回答的,但这只是一种错觉,实际上这个问题并不是不能回答的。古典经济学家虽然创立了劳动价值论,但是他们的价值论还不科学,就是因为这一点他们就无法回答同义反复的问题了,否则的话同义反复问题并不是不能回答的。但是,当时以及后来的人们都没有弄清这个问题,因而自那以后就再也没有人提起劳动价值的问题了。很显然,人们都把马克思和庸俗经济学家的责难当成教条了。

  前人曾经提出过同义反复的责难,而古典经济学家却无法做出回答。那么,我们今天还能说明劳动的价值吗?很显然,这是一个大难题,但是我们有充分的信心,下面就请读者看看我们是如何说明的吧!

  需要强调指出,我们今天面对的社会与马克思所处的社会是根本不同的。马克思处在资本主义社会(大工业阶段),而我们今天则处在社会主义社会(后工业阶段),资本主义社会买卖的是劳动力,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则是在进行等量劳动交换。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并没有作为商品,按照古典经济学家的逻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但是社会主义社会就完全不同了,在这里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等价交换的形式,当我们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相结合就能说明劳动的价值了。

  然而,很多经济学家都会问,由8小时劳动决定八小时劳动的价值不是同义反复吗?但是,我们现在就要反问,决定8小时个人劳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怎么能够肯定就是8小时呢?马克思继承了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同时又创造性地证明了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他不仅说明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而且还说明是由抽象劳动创造的,从而就使劳动价值论科学化了。劳动二重性理论认为,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它们都包含在个人劳动之中,但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具体劳动的量由自然的劳动时间来表示,因而直接就能知道,而抽象劳动的量则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因而是无法直接知道的。比如,在统一的8小时工作制条件下,我们每人每天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八小时,这是直接就能知道的;但是,8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抽象劳动的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无法直接知道了。很显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是有差别的,劳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强度都可能有所不同,8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人而异,有的可能多于8小时,有的可能少于8小时,“多于”或“少于”的幅度也会因人而异,8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等于8小时的情况也可能有,但那是极其偶然的,在科学上可以看作零。(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12页)比如,我的劳动复杂程度比较低,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法直接知道,所以我在这里就只能猜测)只有4小时,所以我的8小时个人劳动的价值就要由其中包含的4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我小弟就更差了,还不如我呢,他的8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只有2小时,所以他的8小时个人劳动的价值就只能由其中包含的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来决定;卫兴华教授的劳动复杂程度就比较高了,8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很可能是16小时,所以他的8小时个人劳动的价值就要由其中包含的16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袁隆平先生就更加了不起了,简直无人能比,他培育出了杂交水稻新品种,为粮食增产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他的8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80小时,所以他的8小时个人劳动的价值就要由其中包含的8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来决定;等等。看看吧,当我们这样说明劳动的价值时哪里还有什么同义反复的问题呢?

  然而,话说到这儿就会使人产生疑问了,按照马克思的逻辑说明劳动的价值并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但是马克思为什么还要向古典经济学家提出同义反复的责难呢?那么,他是否真的如多思先生所说的那样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呢?非也!

  上面我们就说过,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是非科学的,他们仅仅知道劳动创造价值,但却不知道什么劳动创造价值。在他们那里,作为交换对象的劳动和决定价值的劳动是同一的,是同一个劳动,所以按照他们的逻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是由劳动决定劳动的价值,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相反,马克思在坚持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又证明了劳动的二重性,他说明具体劳动并不创造价值,价值是由抽象劳动创造的,从而就使劳动价值论科学化了,按照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说明劳动的价值就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了。马克思为了批驳古典经济学家劳动商品的观点而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他不是从自己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的,而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的,马克思在这里采用的是归谬反驳法,多思先生说他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是不正确的。需要强调指出,偷换概念是歪曲对方言论的一种荒谬逻辑。偷换概念者往往都用似是而非的另一概念偷换对方使用的概念,从而把对方的观点塑造成容易推翻的观点,然后再向对方展开攻击。请注意,这里所谓偷换的概念指的都是对方使用的概念,自己使用另一概念还用得着偷换吗?那么,马克思偷换了对方的概念吗?没有。他使用了对方的概念,是遵循着论战的逻辑而进行反驳的,这是典型的归谬反驳法,而不是偷换概念。

  另外,赛·贝利提出同义反复责难时斯密已经不在了,但李嘉图还在,他用偷换概念这种简单而又拙劣的方法提出责难,也算非同一般的李嘉图怎么可能回答不了呢?再说了,本来可以用归谬法来反驳,马克思怎么可能用偷换概念那种简单而又拙劣的方法呢?

  当然,我们不能单纯从逻辑的角度来说明问题。为了彻底弄清问题,还是让我们回到马克思的文本当中,看看马克思的同义反复责难实际上是怎么提出来的吧。马克思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同时就在页下做了注释,说明赛·贝利就曾提出过同义反复的责难。(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5—586页)很显然,马克思提出同义反复的责难不过就是重复了贝利的意思而已。那么,贝利提出同义反复的责难有没有偷换概念的问题呢?没有,这是可以肯定的。应当指出,赛·贝利是反对劳动价值论的,但是他的理论水平非常有限,他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甚至都没有接触到劳动二重性理论(他们没有具体劳动、抽象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等概念,他提出同义反复责难时劳动二重性理论还没产生呢),他们所接触的劳动价值论就是古典经济学家创立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在他们的认知世界内,决定价值的劳动与作为交换对象的劳动是同一的,是同一个劳动,按照他们的逻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是劳动的价值由劳动决定,这个推论过程哪儿有偷换概念的问题呢?后来,马克思也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但是他提出同义反复的责难不过就是引证了赛·贝利的话而已。接下来的问题是:马克思提出同义反复的责难不过就是重复了贝利的意思而已,既然贝利没有偷换概念的问题,而重复了贝利的意思的马克思怎么就偷换概念了呢?

  现在看来,对于同义反复问题人们的态度都片面化了,马克思(以及以前的某些庸俗经济学家)认为说明劳动的价值就必然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而多思等一些学者则认为说明劳动的价值并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提出同义反复的责难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我的观点与以上两种观点都有所不同。我的结论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必然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但是一旦我们从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了。我认为,说明劳动的价值既有同义反复的问题,又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任何片面的认识(有,或者没有)都是不正确的。无论马克思,还是赛·贝利,他们提出同义反复的责难都采用了归谬反驳法,并没有偷换概念的问题。

  二、关于劳动能否交换的问题

  之后,多思先生又分析了马克思关于劳动不能成为商品的第二个理由,即“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工人如果能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他出卖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劳动。”然后他说,“商品在出卖以前必须独立存在,这种说法在传统的商品经济中也许还能够成立,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尚未生产出来的东西仍然可以作为期货进行交易,有些期货商品在商品正式生产出来之前也许早已被商家交易多次了。”

  多思先生的意思是说,马克思的说法不符合今天的事实了。但是,我以为这又搞错了。实际上,马克思是从生产关系的意义上说明问题的,而不是从交换技术的角度说明问题的,他的意思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一无所有,所以他就无法出卖劳动,而只能出卖劳动力,接下来他举例说明在小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他出卖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劳动。他当时根据需要就说这么多。但是,如果我们按照他的逻辑思路继续进行推论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他出卖的就是劳动,而不是劳动力。可以说,马克思关于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社会无法出卖劳动,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又必然要交换劳动的观点是非常清楚的,说马克思关于劳动不能交换的说法不符合今天的现实是不正确的。需要指出,我们今天主张劳动商品和马克思当年主张劳动不能作为商品并不矛盾,而是一致的,它们分别都客观地反映了各自面对的现实,我们说夏天下雨是正确的,但是你不能因此就认定马克思说冬天下雪是错误的!

  今天,第三产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劳务交换已经成为普遍的现实,说明劳务商品已经不算什么难事。但是,你要知道啊,马克思是雇过佣人的,他有过雇佣人的经验,难道他还不知道劳务交换的存在,反倒还要由我们来教训他,说明那是劳务交换?

  三、关于重新定义商品概念的问题

  多思先生认为,在现实当中不仅劳动产品成了商品,而且劳动本身也成了商品,所以马克思关于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商品定义不符合今天的现实了,我们应当根据今天的现实重新给商品范畴下定义,应当把“效用”也包含在商品定义的范围内。我以为,多思先生重新定义商品范畴的理论勇气是值得赞赏的。但是,我觉得有马克思的商品定义也就足够了,劳动商品不过就是一种特殊商品而已,对于商品范畴并没有必要重新下定义。当然,根据新的现实,对于商品范畴的定义重新进行研究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既使需要重新下定义,也没有必要象多思先生那样把“效用”也说成商品。经验表明,作为商品的或者是劳动产品(在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劳动力也作为商品了),或者是劳动(或者劳务)本身。“效用”不过就是一种使用价值,离开了价值,离开了它的载体(商品),单纯的“效用”怎么可能成为商品呢?“效用”不过就是借用了西方经济学的语言而已,并不具有科学的性质,是不值得采用的。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多思先生以为马克思的商品定义不反映现实就更加不妥了。马克思的商品范畴反映了一般商品经济的现实,加上劳动力特殊商品就反映了资本主义现实,他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给出这样的定义难道还不够吗?马克思没有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活经验,所以他没有说明过劳动也是商品,否则的话,由他说明劳动商品范畴那是再容易不过的事了。

  四、关于西方学者对劳动性质问题的态度

  西方学者,包括古典经济学家、庸俗经济学家和当代经济学家,他们一直都以为劳动是商品。但是,对于他们的观点,我们应当有批判地接受。就是说,对于他们的正确观点应当给予肯定,而对于错误观点则应当给予批判。这里的关键之点在于,首先应当搞清楚哪些经济学家的观点是正确的。古典经济学家主张劳动商品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他们的观点客观地反映了工场手工业阶段的现实;庸俗经济学家主张劳动商品的观点则是错误的,因为他们的观点不符合大工业阶段的现实;当代经济学家主张劳动商品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他们的观点客观地反映了当代社会(后工业阶段)的现实。但是,不管在哪个社会阶段他们的观点都是不科学的,这也是不能否认的(因为他们没有或者排斥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所以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劳动的价值)。

  多思先生谈到,“当代西方经济学之所以没有在劳动和劳动力的商品属性上发生争论,是因为他们的主流价值论是要素价值论,即认为新增价值是由各要素共同创造的,无论劳动力成为商品或者劳动成为商品,都不影响各要素对新增价值的分配。”

  我不赞同这种观点。我以为,当代西方学者没有争论劳动或劳动力的性质问题是事实,但是其原因在于他们都要维护资本主义制度,而不在于共同的庸俗价值论。古典经济学家都是坚持劳动价值论的,但是他们也没有讨论劳动或劳动力的商品属性问题,他们都以为劳动商品是既定的前提,是无需讨论的。到后来,庸俗经济学家也不讨论劳动或劳动力的商品属性问题,其原因就在于他们是以劳动商品观点为前提的(并非因为主张要素价值论才不讨论的)。他们之所以都以劳动商品为前提,其目的在于说明资本主义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在于肯定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我认为,他们这种观点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阶段是正确的,在当代也是正确的,但是在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就应另当别论了。

  五、关于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问题

  我认为,马克思不可能犯偷换概念这样的低级错误,而多思先生则认为马克思提出同义反复问题就犯了偷换概念的低级错误,并且还举例说明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当中也犯过这样的低级错误。下面我们就看一看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当中是否犯过这样的低级错误。

  在《雇佣劳动与资本》那部著作当中,马克思已经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但是他还没有采用科学的语言把它清晰地表述出来。那时候,他仍然沿用了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商品”范畴,而没有创立自己的“劳动力商品”范畴。但是,我们不能凭借这一点就说他犯了低级错误。犯错误指的是已有了正确的认识之后又偏离了正确认识的过程。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当中使用劳动商品范畴显然不是这种情况。实际上,在那个阶段他虽然已经明确地认识到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但还没有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理论范畴,而是沿用了古典经济学家的流行语言。对于这种情况只能说他的理论还“不成熟”,或者说他那部作品属于“早期”著作,这样才是比较恰当的,说他犯了低级错误则是不正确的。

  马克思是科学家,也是革命家,他创造理论是有其目的性的,他是要把理论付诸实践的。同时,马克思的理论证明在科学史上也是有意义的。大家都公认,马克思的《资本论》是一部百科全书,看过《资本论》之后经济学理论中各种观点的来龙去脉就都清楚了。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之前就阅读并且批判了所有相关的著作,也就是说他是在完成了对经济学说史的批判之后才正面表达自己的观点的,他是在写完了《剩余价值理论》之后才写作《资本论》的。他批判了所有前人和同时代人的著作,也能够回答所有同时代和后来者提出的疑问,他的理论是彻底的,是有说服力的,因而就能够被人们所接受,因而就具有社会意义。面对马克思的这种研究态度,我们就应当反躬自问,我们的学者们都做到了吗?比如,林子力先生曾经证明过劳动的商品性质,但是他回答过别人的质疑吗?没有,他不回答别人的疑问。(参见卫兴华、马庆泉:《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是等量劳动交换吗?》,《经济学动态》1987年第10期;胡瑞梁:《关于劳动、所有制和等价物交换的一些理论问题——林子力同志的〈论新型等价交换〉读后感》,《经济研究》1989年第1期,等文)当然,有的问题他也回答不了。黄正山先生引证过别人的观点吗?没有。秦凤白、王岩、王建民等等,都莫不如此。他们既不引证别人的观点,也不回答别人的质疑,他们都是在孤立地进行研究,实际上都是在闭门造车,他们得出的结论只能说服他们自己,但却无法说服别人,这种理论只能供自己欣赏(自说自话),但却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相比较而言,我们这一代学者的差距实在是太大了,这些人和马克思不可同日而语,根本就不在一个档次上。

  今日学者的研究方法与马克思的研究方法是完全不同的。我们的研究方法是与传统的生产方式(小生产)相适应的,每个人都是单干户,就象井底之蛙,每个人所看到的都是从井底的一点到井口两端所限定的角度范围内的狭隘天空,人人都像天马行空,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更不顾及旁人,相互之间没有参考和借鉴,更没有进行过互动和讨论(鸡犬之声相闻而老死不相往来),这样的研究成果既少有学术价值,又很难付诸于实践。相反,马克思所采取的研究方法则是与现代的生产方式(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马克思在进行理论创造之前就批评了所有有关的前人和别人的著作和观点,创造出理论之后又能回答所有同时代和后来者提出的批评和质疑,他创造的理论既具有学术价值,又具有实践意义。马克思的学术研究是高水平、高效率的,而我们的研究则是低水平、低效率的。

  很显然,马克思关于同义反复的责难是引证了前人的话。有些人以为,引证就是认同(或者作为自己观点的佐证),引证了前人的话也就是认同了前人的观点,但是这并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实际上,马克思引证贝利的话只是表明前人就曾这样批驳过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引证他的话并不表示就赞同他的观点。对于这一点,我们往往都不大理解,所以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说明。我们都知道,《资本论》是一部百科全书,具有科学史的意义,看过之后各种观点的来龙去脉就都清楚了。我们在这里绝无夸张溢美之意,因为事实就是如此。尤其应当指出的是,他的引证方法和我们的引证方法具有很大的不同。他们那个时代的学者都能自觉地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作品中所要证明的观点如果是自己独创的就要做出明确的说明,比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明确地说道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的(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页);如果采用了前人的观点,同时就要说明什么人,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曾经做过这样的说明,至于它是否具有科学的性质以及他自己是否完全赞同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对于马克思的这种引证方法恩格斯曾经做过专门的说明,他是这样说的:马克思的引文,在大多数场合,也和往常一样,引文是用作证实文中论断的确凿证据。但是在不少场合,引证经济学著作家的文句是为了证明: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人第一次明确地提出某一观点。只要引用的论点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多少恰当地表现某一时期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和交换条件,马克思就加以引证,至于马克思是否承认这种论点,或者说,这种论点是否具有普遍意义,那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因此,这些引证是从科学史上摘引下来并作为注解以充实正文的。关于马克思的这种引证方法,恩格斯不只一次地做过说明,实际上他曾一再做过说明(参见恩格斯:《〈资本论〉序言》,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2、35页),很可惜我们的学者们似乎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学者们没有注意到马克思的这段话是从贝利那里引用过来的,更没有注意到引用了他的话不一定就承认了他的观点,这表明我们对马克思著作的理解还远不是深入的。

  还要指出,何炼成、曾瑞全、陈振羽(参见陈振羽:《论正确理解马克思的价值本质理论?》,《经济评论》2003年第9期)、胡瑞梁、卫兴华等等经济学家都曾盲目地引证过马克思关于同义反复的责难,实际上他们都把马克思的意思给理解反了,其中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尤其应当指出的是,何炼成教授为了说明马克思否认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一次就引证了马克思的十六段话(参见何炼成:《关于劳动力商品或劳动商品的问题》,《社会科学评论》2006年第4期),其中有些是马克思的意思,有些就不是马克思的意思了,在有些地方把本来不是马克思的意思的话也当成了马克思的话,这样就完全给搞错了,有些甚至都给搞反了。

  可以肯定,马克思的智慧和能力是不容置疑的,我们今人都非常向往,但却无法企及。所以,我认为我们对于马克思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要多一分理解和尊重,而不要轻易就说他犯了什么什么错误,尤其不要说他犯了偷换概念那类低级错误。我们都如此浅薄,却轻率地说他犯了低级错误,这该是多么地可笑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