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09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亟须提上立法日程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购买理财产品被误导,产品收益率被夸大,遭遇乱收费……今后,这些问题将受到约束。近日银监会表示,我国首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已于8月30日发布。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制定的法规。(9月5日《新京报》)

  此次出台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针对银行业规定了“八项禁止性规定”,旨在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此前,银监会曾出台一些有关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制度,但都散落在各项监管制度之中,没有专门的规定,八项禁止性规定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作用。

  目前,银行在理财产品推介过程中忽悠消费者的事例比比皆是,大量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犯,且维权举步维艰。金融理财产品忽悠消费者的惯用做法有:夸大相关产品收益或承诺保本;诱导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消费者购买产品;通过格式合同欺诈消费者;随意搭售第三方产品……对这些行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金融消费对社会公众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消费者同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领域的纠纷不断,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比如,信用卡全额罚息问题、光大证券乌龙指引发的证券交易维权以及近期发生的泛鑫保险案等等。这些问题既关系到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同样影响着金融行业的声誉以及其内部服务理念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但囿于金融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了解不清、立法保护方面的落后以及各行业的相关规定多见于部门的内部规范,致使金融消费维权举步维艰,让还在“忽悠”金融消费者购买各类理财、保险产品的金融行业日益无所畏惧。因此完善金融消费、服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快立法进程迫在眉睫。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是在从模糊走向具体清晰的立法实践,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能止于单边推进,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必须提高立法层级,扩大保护范围。据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已经规定了“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的义务,这意味着金融服务将纳入消法调整范畴。由此一来,将解决服务领域是否包括金融消费这一长期模糊不清的问题,金融消费维权也能搭上“多倍罚则”、“公益诉讼”等制度的顺风车。

  但毕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针对整个消费领域的原则性规定,其保护重点不全在金融消费领域,这必然会对于一些具体消费行为的保护鞭长莫及,因此还应继续整合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相关条例,避免内部规范单打独斗,亦或是保护其行业利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还是以强调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为主,但法律的出台应该是权利规定为本位,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目的,单独立法可以明确金融消费的概念、金融权益类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金融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的模糊地带,为我国强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