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22日 星期六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试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特”在哪里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兼建议重塑国资委和成立国家资源委员会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国特色究竟“特”在哪里?我认为,其基本“特色”就在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种“结合”乃是史无前例的制度创新。

  ■ 黄范章

  一、“特”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市场经济这一范畴讲,有可以相通之处,其本质就是使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跟市场经济相“结合”。就经济制度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不是公有制一统天下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那里最适宜、也只能搞计划经济,也不是私有制一统天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公有制为主体”,没有这个核心部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仅有其他非公有制经济跟市场经济相结合,那将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以,我在文章中曾以一简单公式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表述为:公有制主体+市场经济(见拙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伟大历史意义——纪念邓小平百年诞辰》刊《经济学家》2004年第6期)。

  世界经济史告诉我们,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的诞生、成长与发展,都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依托,以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为核心,以赢利为目的,依靠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发展资本主义私人经济。历史上的市场经济都是和资本主义私有制融为一体,从来没有过与公有制结为一体的市场经济。与此相适应,西方经济学也坚持认为市场经济为资本主义制度所固有,认为市场经济非资本主义私有经济莫属,把二者融为一体奉为圭臬。

  经济思想史也告诉我们,无论是西方经济学抑或传统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二者虽然立场对立、立论各异,但有一点是相同:都否认市场经济跟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的可能性,而且都把这一点奉为“信条”。上世纪30年代在西方经济学界发生一次历时数年的社会主义大论战,当时西方经济学界主要代表人物米塞斯及哈耶克(后来均为诺奖得主)断言只有私人企业才能构成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微观经济基础,断言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能跟市场经济相结合,而只能搞计划经济,只能是一条“通向奴役的道路”。与此同时,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断言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固有的,跟社会主义公有制水火不相容,把市场经济视为“洪水”、“猛兽”。正是邓小平同志高赡远瞩,解放思想,总结国内外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与教训,毅然采取“改革开放”决策,并于90年代初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方针,打破来自传统马克思主义和西方经济学左右两个方面的同一把思想枷锁——所谓市场经济跟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相容的“教条”。作为市场经济,它与历史上数百年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不同,首次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它不是与计划经济而是首次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是“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以邓小平为首的党中央领导着十几亿华夏儿女,在神州大地上探索着“摸着石头过河”,开始了把社会主义公有制跟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的历史性长征。所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无疑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基本、最本质的“特色”。

  的确,传统的公有制一统天下的社会主义经济确与市场经济难以相容。究竟“难”在何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的企业都掌握在私人手里,政府作为政治实体,只具有“公共服务”职能,而我国政府不只是政治实体,而且还受国家委托履行经济实体的职能,拥有大批国有企业。国家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实际是政府所有制企业。政府一身兼有“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两种身份和两种职能,这种体制是我国建国之初从前苏联那里学来的,政府以国家名义对国有企业实现政府所有制,而且一统天下。不仅非经营性、非竞争性国企为政府所统辖,而且本该由国家经济实体所统辖、按赢利原则经营的经营性、竞争性国企也归政府所统辖,结果经济服从于政治,赢利原则(成本—收益原则)被财政原则(无偿征收、无偿支付)所取代,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被计划化和行政手段所取代,大家都争吃财政“大锅饭”,形成制度性的“投资饥饿症”(见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所著“短缺经济”),企业没有独立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利益,丧失了经济活力。这种企业,根本不可能构成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微观基础。因为,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都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经济范畴。企业之所以能充当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决不是因为它是基层(或基本)生产经营单位,而是因为它有经济“灵魂”或“生命线”,即它有自主的经济行为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只要有了这个“经济灵魂”或“经济生命线”,才会有“成本—收益”这根中枢神经,才会有内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所有微观经济规律(价值规律、竞争规律、边际规律等)才起作用。私人企业有这个“经济灵魂”或“经济生命线”,所以能成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政企不分”扼杀了国企的“经济生命线”和“中枢神经”,使公有制的国有企业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微观基础”,使公有制难以跟市场经济相结合。所以,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主体的公有制能否与市场经济,关键在于能否把国企改革变成公有制基础上自主经营的企业,成为市场经济必需的“微观经济基础”。改革国企,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得以跟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结合点”。

  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在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仅正确认清了公有制无法跟市场经济难以“结合”的“难点”,更重要的是找到了二者可以结合的“结合点”——改革国有企业,把国企改革变成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公有制基础上塑造市场经济须臾不可或缺的“微观经济基础”。不仅如此,还找到“结合”之路——“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后又进一步明确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循此则可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之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扩张、自我约束”的职能和机制,从而在公有制基础上把国有企业建设成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微观经济基础”。这是改革国企、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惟一可行的道路,其间最紧要的关键是“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这样,便可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跟市场经济相结合,实现前无古人的制度创新。

  二、拥有一批经营性、竞争性国有企业,应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必然结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既不是像计划经济那样由国有企业一统天下,也不像西方市场经济那样由私人企业一统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但要实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须从改革国有企业为“突破口”,为此,有必要分清、分开两类不同性质、职能、营运原则的国有企业。

  一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这类国企体现了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即政府的职能,它们有以下特性:(1)它们的生产与经营具有公共性,是为了满足公众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和公共消费的需要,目的是把政府所辖地区铸造成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和生活环境;(2)它们的经营是非赢利的、公益性的甚至是福利性的或政策性的,它们不宜由私人经营或私人无力经营;(3)它们的资金来自本地区的财政拨款,政府可以为提高公益性、福利性服务而提供财政补贴,按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水、电、公安、教育、福利住房等)。有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可以通过采购、招标甚至BOT方法吸收私人企业或外企参与,而由这类国企向公众提供作为公共消费,但只能作为非赢利性、公益性甚至福利性经营。这类国企应是各级政府所有制企业,谈不上“政企分开”。国外经验表明,这类企业大多数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管辖,当然这个财政是受到议会和政府部门严格监督的公共财政。

  二是属于经营性、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这类国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特有的,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全由私人企业一统天下。这类国有企业体现了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的职能,它们有以下特性:(1)它们是经营性的和赢利性的,以赢利为目的;(2)它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着内在的“成本—收益”经济原则的硬性约束。尽管它们的初始投资来自政府的财政预算,但一旦投入到国有经济实体系统就完全离开政府财政部门;(3)经营性竞争性国企有一部分属于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领域(如金融、交通运输、通讯等),大部分属于一般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一般经营性国企看重的是便利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注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有必要或有利可图可随时转移;而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经营性竞争性国企,其存在与发展对国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既不可因其重要而由国企垄断全行业,应确保这一领域的竞争性,也决不可因有人(私人大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出高价而退出(出售),应确保国企在此重要竞争领域的主体地位。不过,所有经营性国企的发展应全靠自身的有效经营和竞争能力。

  上述两类性质、职能、营运原则完全不同的国企,前者履行的是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后者履行的则是作为经济实体国家所要求的资本经营职能。我过去把前者称之财政账户项目类国企,把后者称之为资本账户项目类国企。对上述两类不同的国有企业,我们应在理论、认识上加以分清,在实践上应分属不同的管辖体系,分开管理以贯彻“政企分开”原则。可是这两类性质、职能、营运原则不同的国企,过去一向都属政府所有制,政府一身兼有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的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过去是计划经济的体制源头,现在仍是“政企不分”、“政经不分”的症结所在。政府若不从经济实体的身份和职能中脱身,便难以完全从经济发展型政府转化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同时经营性国企若不从政府身上剥离开来(脱离“政府所有制”,我把这称之为“政府瘦身”),也难以实现“政企分开”和“政经分开”,难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但需强调指出,将经济实体的身份和职能从政府身上剥离开来,决不是根本否定国家作为经济实体的身份和职能,更不是搞什么国退民进或全盘私有化,而是另外(在政府之外)设置一个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的载体(如“人大”),成立一个经营性国企体系。所以,应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是政府,而不是国有企业。为了确保这类国企的“自主经营”权,必须贯彻“政企分开”,维护企业“产权明晰”,实行股份制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有制基础上的经营性国企能融入市场经济。所以,“政企分开”是经营性国企改革的关键所在。

  “政企分开”讲了多年,也成立了国资委,但政府仍是经营性国企的投资人,国资委受政府之托成为政府的一个部门,“藕似断、丝更缠绵”。问题是,经营性国企要贯彻“政企分开”原则,就必须从政府所有制中解脱出来。要重塑国资委,将它定性定位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委员会,独立于政府之外直属各级“人大”,作为国有经济实体的体制载体。新型国资委只对各级“人大”负责,这一来,凡属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非赢利、福利性、政策性国企为各级政府所有、靠政府财政支持;凡属经营性竞争性国企均属各级“人大”授权的“国资委”所有,靠自主经营,摆脱“政府所有制”的羁绊。两类性质不同、职能不同、营运原则不同的国企,便有了明确的分野。

  关于如何在政府之外设置一个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载体,成立一个经营性国有企业体系(包括经营性金融企业),我在上世纪80年代末曾提出过三种初步设想,后来也进一步阐述:(1)由人民权力机构(各级“人大”)授权给专门机构(如新国资委),来统辖经营性竞争性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作为在政治实体的各级政府之外确立一个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载体,这些国企不再是政府所有制,但受政府监督;(2)超越政府各部门之外建立一个由国有资产(经营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国有企业三层次管理、营运体系,实际上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在国资委和国有企业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确保“政企分开”;(3)由国家或国家支配的各种公共基金(如社保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基金、投资基金、科研基金等)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即控股者),实则把国有企业从政府所有制转为“社会所有制”(或基金所有制)——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以上三种选择,可以任选一项,也可同时采用,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形式。还有一点,国有经营性金融资产,有其一定特殊性,可以分别设立国有经营性实业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经营性金融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国有资产(经营性)管理委员会统辖,或分别直属“人大”管辖(此问题须另作专门研究)。

  在新型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营运体系中,要确保企业产权明晰与自主经营。为此,政府或“新国资委”均无权“调拨”国有企业或国资委的资金,如需企业资助,可通过公开发行地方公债。经营性国企将和私人企业、外资一样,只给政府交纳应交的各种税收,确保国企和私企、外企平等处于同一起路跑线上公平竞争。至于利润如何分配,应由国企董事会决定,主要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升级和股东红利,毋须“上缴利润”( 跟2007年前一样)。可是2007年后要求国企(央企)上交利润给财政,不言而喻,国企(央企)若亏损,则应由财政补贴。这样一来,国企便不是“自主经营”而是躺在财政身上,贯彻的依然是“政府所有制”,跟计划经济下政企不分的国企差不多,扼杀了国企的自主性、竞争性及创新精神。至于经营性领域内国企(央企)凭恃特殊垄断地位而获取巨额垄断利润,可征收高额垄断税(税率可高达100%),由政府财税部门收取用于公共开支,可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容国企(央企)或国资委坐享垄断利润。

  各地国资委可根据政府规划,经当地“人大”审议通过,可投资兴办新兴产业,若投资兴办经营性、竞争性企业,则应脱离当地政府管辖而经当地“人大”讨论并授权当地“国资委”充当企业投资人,由当地“国资委”管辖,诚然,还须经过听证会、咨询会等民主程序进行。此外,央企和地企应相互尊重产权,可相互参股,应鼓励国企做大做强,应允许效益突出的地方国企控股央企;也应鼓励私企做大做强,控股或兼并经营性国企。(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