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1月28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前员工揽私活非法集资
工行上海会否买单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记者 秦小华 成都报道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普陀支行前员工刘遥,伙同其前同事徐峰,涉嫌非法集资案露馅后,引发大量债权人在工行上海分行门口抗议。刘遥、徐峰被指以个人名义非法集资的背后,谁将会为相关债权人买单?

  

  非法集资案发

  

  1月17日下午,数十名债权人聚集在工商银行(601398.SH)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的上海分行,要求工商银行担当起其对员工监管不力的相关责任。

  事情起源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普陀支行信贷科原副科长刘遥涉嫌民间借款一事。据有关媒体消息显示,刘遥曾借过桥借贷等短期融资为名,以高利率作为回报,向多位债权人借款金额近9780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而事发。

  获悉刘遥无力偿还债务,相关债权人多次向工商银行投诉无果后,债权人只好采取抗议方式,以引起有关管理层关注。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则喊冤叫屈,回应媒体时称,前员工刘遥向他人借款乃个人名义,属其个人行为,经全面核查,未发现刘遥在工商银行工作期间经手的业务与本行业务有关联情况,并将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此案。

  与刘遥一起涉案的,还有其前同事徐峰。本次涉嫌集资事件中,徐峰涉及无法偿还的四笔金额计1300万。

  有关报道显示,刘遥两次将相关募集资金,进行期货投资,终赔得血本无归。不过,近年来,期货亏损多次成为资金失踪借口,其可信度值得怀疑。至于相关资金的真实流向,则只有刘遥最为明白,所有的猜测和传闻都只徒增事件的神秘色彩。

  债权人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刘遥的行为是否属个人行为,上海分行是否存在员工监管失职行为。

  仅从一点就可以判断,刘遥的行为应为个人行为。

  据债权人杨女士介绍,她一直不知道徐峰是将资金借给工行普陀支行原副科长刘遥,直到去年12月13日当晚,徐峰告诉她资金出事了,然后才获知资金的真实流向。随后几日,徐峰、刘遥出面和债权人碰面,补写了几份借钱欠条和合同。

  值得指出的是,刘遥、徐峰与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显示,其借款人为徐峰、担保人为刘遥,这也事实证明刘遥、徐峰与相关债权人间的拆借行为乃个人间借贷行为,与普陀支行没有丝毫干系。

  工商银行四川分行的负责信贷的刘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补签欠条和借款合同的程序上看,即可表明刘遥和债权人之间纯属个人行为,在程序上,银行不允许放款在前签署合同在后各种程序,更不允许出事后才和债权人签署合同。

  当事人徐峰也极力否认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声称所有借贷资金完全是来自朋友。杨女士也认可这一点,据其介绍,她2004年就和徐峰认识,是相当好的朋友关系。

  

  存在监管失职

  

  有证据支持普陀支行存在明显的监管失职之举。

  相关资料显示,刘遥有投资诈骗的前科。2012年10月,上海徐汇警方曾以诈骗罪对刘遥立案,涉及的诈骗金额为520万元。而这一点,没引起工行普陀支行的警戒,是普陀支行用人监管失察失职有力证据。

  一条刘遥与其上司陆真真的短信,可以表明普陀支行对刘遥涉嫌非法集资早已知晓。

  去年12月10日,陆真真回复刘遥短信时称,“不论有何事,总有解决之方法,万盼联系,解大家忧心。现在支行领导都在为你着急,不报分行就是隐瞒失职,可一旦上报就是重大事项。别以为你不出现,这样就是不拖累行里了。徐光华行长今天和区领导晚饭都要取消了。”

  刘遥另一同事范俊所发短信则显突兀,“非常感谢你为行里做的一切,既有担当又有良心,千万别放弃。”这是否暗示局外人,刘遥所谓的主动离职,还有其它暗含之隐情,又或有弦外之音?

  不可否认的是,工商银行普陀支行在本次事件中是受益者。杨姓债权人反映,每次与徐峰发生往来的资金,都汇入胡艳和赖玉红(同音)在工行的个人账户,而刘遥在事发后坦诚,其与此两个账户均有关联。由于资金量往来比较频繁,且数量巨大,在存贷比等考核指标体系下,普陀支行间接获益。

  事实上,借助东家信誉平台,依靠自身从业多年累积起来的客户资源优势,本职工作之外做点私活,似乎不是什么秘密。

  之前,华夏银行(600015.SH)嘉定支行员工私卖高收益理财产品令客户巨亏,工商银行金华分行前员工“私卖”理财产品,以及浦发银行(600000.SH)郑州分行二十一世纪支行前副行长马益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均有打着东家平台的旗号,从事私活谋私利的影子。

  徐峰接受采访时称,刘遥曾以过桥贷款名义向其融资,徐峰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为其筹款。作为回报,刘遥给徐峰3.5%-4%的月息,徐峰则给债权人3%-3.5%的月息。

  当然,判断刘遥是否属于个人行为的另外一个证据,也可以从月利息收入的流向上判断。如果这笔利息收入流向银行,则银行自然难逃干系,若这笔收入事实上进入刘遥和徐峰之腰包,则可判断其为私活性质。

  按徐峰介绍的月息3.5%计算,其给债权人的年息已达到42%,为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息6%的7倍。《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支付标准的,从其约定,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谁为非法集资买单

  

  接受记者采访的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负责信贷的刘姓工作人员介绍说,与银行往来之所有业务,均须在银行营业场所办理,并加盖银行相关业务公章。刘遥集资事件中,债权人并没有走相关银行程序,银行承担责任不大。

  徐峰最后一次拆借给刘遥的1280万元,其拆借利率为3%-3.3%,在30天里,可以为债权人带来38.4-42.24万元的利息;以0.5%的中间利差算,可以为徐峰带来6.4万元的高额中间收入。这或许是相关人士趋之若鹜的最好注解。

  与徐峰打过多年交道的债权人,不可能不知道,但凡银行业务均需当面完善相关手续这一点。从事发后,与刘遥、徐峰补签欠条及借款合同等行为判断,相关债权人应与徐峰、刘遥关系分外熟稔。

  徐峰亦曾表示,一开始每次的借款,刘遥都会提供具体的企业贷款项目审批书,以表明借款的资金确实是用于过桥贷款,但随着合作次数多了,就没有再过问和出示具体的审批书。

  这种存在利益纠葛的朋友间信任关系,给予刘遥可趁之机。不过,东窗事发后,表面上勇于担责的刘遥、徐峰,则选择对这种信任关系的背叛。

  刘遥、徐峰早已做好应对的万全之策。据悉,目前刘遥、徐峰都已经从各自单位辞职,并且都已经跟各自的家庭办理了离婚手续,转移了名下资产。即便相关债权人诉之法律,获得的将是一文不值的判决书,因为其二人名下已无任何财产。

  这将相关债权人置于维权无门的境地。虽然工商银行上海普陀支行确有监管失察失职之责,但没有证据表明普陀支行是本次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失,自然不可能由工商银行上海普陀支行来买单。

  业内人士指出,投资者自我风险控制意识的麻木,追逐高额利息的欲望,与朋友间的信任关系,是刘遥得以成功非法集资的前提,投资者应该在理智的前提下,在借贷发生前,增强自我风险控制的意识,而不是在在借贷风险暴露后,为自己的冒失投资,四处寻找买单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