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变更并且履行完毕,一方可否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原合同?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案情陈述:
前年6月24日,原告某生活用纸厂与被告某家具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钱夹式面巾纸90万包,每包0.3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后被告又追加面巾纸1.54万包。8月11日,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乙方已交付的66万多包面巾纸质量不合格的事实进行确认,并达成协议:乙方不再向甲方交付未交付的货物,甲方亦不对未交付货物承担任何责任。鉴于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按照每包0.21元的单价向乙方支付已交付货物的价款13万多元,扣除甲方已支付的5万元订金,还应向乙方支付8万多元。8月16日被告如数支付了上述款项。
此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接收面巾纸25万多包,并支付货款22.45万多元和相应利息。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原告已交付的面巾纸质量不合格,双方已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确认原告不再交付未交付的货物,被告亦不对未交付货物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对已交付的货物降价结算,被告已付清货款,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在此情况下提起诉讼,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予以驳回。
权威点评: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协议,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变化。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的内容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构成违约。合同的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青法 朱新朝 周荣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