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11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在建房被查封迟延交已违约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认定房屋在修建过程中被法院查封,开发商迟延交房构成违约,判决驳回其上诉。

  案情陈述:

  前年2月1日,王某、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刘某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大厦一套房屋;交房时间为10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交房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王某、刘某支付购房款10万元。

  而在此之前,成都市中级法院已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大厦实施司法监管,予以查封,裁定将该大厦委托某公司投资续建;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该大厦未交付房屋的购房尾款,一律由购房户缴至案款专户。刘某接到通知后,向法院指定账户补缴实际增加面积购房尾款45128.43元。为取得房屋,王某、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某、刘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大厦开发商,其因自身过错导致大厦被法院监管和查封,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应向王某、刘某交付房屋,而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未交付,已构成违约。据此,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王某、刘某交付房屋,协助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宣判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上诉,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不可抗力已经解除,请求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原因,房屋在修建过程中被法院监管和查封。王某、刘某已根据审核的金额向法院指定账户补缴购房尾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向其办理交房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合同已解除的抗辩,在二审中才提出,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威点评:

  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责任,此谓之不可抗力。而查封,顾名思义就是对财产检查后就地封闭不准动用,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的常用措施之一,不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以此作为免责抗辩的理由。

  (成青法 张俊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