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04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挂靠人欠款 被挂靠公司连带偿付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判决被挂靠公司与挂靠人向实际施工人连带支付工程款34.12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情陈述:

  

  2010年5月28日,某工程公司承包一项景观绿化工程,合同暂定价190万元。6月4日该公司与冯某、曾某签订工程施工挂靠管理协议,约定由冯某、曾某以该公司名义承建上述景观绿化工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照合同暂定价190万元的3%向该公司交纳管理费。

  此后,曾某与杨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杨某组织人员、机械完成该工程的破碎、挖掘、碾压、渣土外运等施工作业。同年11月7日,加盖有工程公司公章及曾某签名的签证核定单,确认杨某完成的工程造价为36.12万元。次年1月23日,工程公司向杨某付款2万元。为讨欠款,杨某将工程公司与冯某、曾某一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公司允许冯某、曾某以该公司名义承建上述景观绿化工程,与冯某、曾某之间构成挂靠施工关系,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都有清偿的义务。冯某、曾某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杨某,杨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工程公司与冯某、杨某共同偿还工程欠款。据此,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权威点评:

  

  挂靠施工是指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资质低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建工程,并向其交纳管理费的行为。挂靠施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挂靠人自负盈亏。

  在上述案例中,工程公司与冯某、曾某的协议便属于这种情况。工程公司承包景观绿化工程后,由冯某、曾某挂靠承建,冯某、曾某又将部分工程交给杨某施工。因此工程公司和冯某、曾某应对欠杨某的工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依法或依约定,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责任。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青法 朱新朝 梁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