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盛继红
可延长诉讼时效
问:甲、乙公司有长期合作的业务往来。一直以来,两家公司合作默契,相互间也很信任,所以习惯了到货后付款。但是最近一项合作中,甲公司应支付的货款一直没有到位,这笔近百万元的货款使两家公司产生了纠纷。
乙公司考虑到两家公司还有其他合作,所以一直未提起诉讼,只是一个劲地催促,但对方用各种理由拖延。眼看着诉讼时效就要过了,这笔钱迟迟不见入账,乙公司不知怎样在不伤和气的前提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金华市正信公证处主任邵军答:乙公司可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向甲公司发送催款函。
企业遇到货款未能到位,且很可能因为有其他业务往来而使得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胜诉权时,如果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前对送达的证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日后在诉讼过程中将成为延长诉讼时效的有力证据,可以较好地保护自身胜诉权。
单位不为我申报工伤
问:工作时,我不小心受了伤,请病假、支付医疗费,身体和经济上都受到不少损失。同事提醒我,说如果算工伤的话,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于是我向单位申请,但单位不为我申报工伤,为这事还争吵得差点打了起来。现在我应当怎么办?
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张丽蓉律师答: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无论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陪领导吃饭喝酒
不慎受伤
问:我一朋友出去陪领导吃饭喝酒,结果不慎受伤,花了不少医疗费。朋友觉得陪领导吃饭也是工作之一,应该算工伤,又不好意思直接问,所以想让我代问一下,这算不算工伤?
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张丽蓉律师答: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工伤。
这种情况一般先追究饭店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饭店的出行道路上有无障碍物或特别容易滑倒的情形),然后再考虑企业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是否对营销人员有“陪吃陪喝”的岗位要求。如果的确有,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陪吃陪喝”是否作为工作内容进入企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如召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确立了“陪吃陪喝”的要求,则应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