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前已实际经营,发生的欠款应否偿还?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货款纠纷案,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案例:
2007年5月8日,李天在成都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为芙蓉皮鞋厂,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2007年下半年该厂厂长李卿向邱波出具对账单,载明“2007年1月至2007年4月止,货款金额36.7万元。”该对账单加盖了芙蓉皮鞋厂财务专用章,并由李卿签字。此后,邱波向皮鞋厂要求付款未果,提起诉讼。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李天未提供证据证明加盖在对账单上的皮鞋厂财务专用章系伪造,对该印章的效力应予认可。公民在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前,对以该个体工商户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承担责任,不能以未取得营业执照为理由,否认对该债务的责任。
李卿作为经办人出具对账单,乃是履行厂长职务,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拖欠货款应当支付利息,该利息应自邱波主张债务即起诉之日起计算。据此,判决李天向邱波偿还货款36.7万元及相应利息。
宣判后,李天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债务形成于2007年1月至4月期间,而李天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07年5月8日,但从李天从2007年1月1日就租用厂房的情况看,其当时已实际经营皮鞋厂;且该厂的采购人员和厂长分别为涉案欠款相应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具对账单的经办人。李天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当对涉案货款承担偿还责任。其上诉请求无理,判决予以驳回。
点评: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主要有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始经营。无照经营,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但无论在经营期间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对不影响对其所负债务的偿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企业经营者应尽快培养起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依法诚信经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成青法 张俊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