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4月02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挂靠发生事故 依法连带赔偿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具有挂靠经营关系的货车车主和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

  2006年6月12日,货车车主李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挂靠经营合同,约定将该车以物流公司的名义登记上户,挂靠经营。2008年4月24日,物流公司就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中含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30万元,并明示车辆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9年1月10日9时45分,司机王某驾驶该车与同向行驶的某化工公司的丰田轿车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化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车主李某、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等共计90485元。

  法律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货车驾驶员王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化工公司的轿车受损,而货车系李某所有,王某为其雇员;而该车又是在物流公司挂靠经营期间发生事故,故车主李某和物流公司应当对化工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货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合同约定车辆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据此判决车主李某和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化工公司车辆维修费41826元、车辆贬值损失3.1万元、评估鉴定费3000元、档案查询费50元,共计75876元。其中41826元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化工公司。

  关于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得十分明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点评:

  企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雇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强化其安全意识,尽量避免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给企业造成损失。

  (青法 朱新朝 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