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3月19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受委托代拆迁 未完成应担责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委托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拆迁安置合同已经解除,受托人应返还履行委托事务相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并承担未按期完成拆迁事务的违约金,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案例:

  2007年7月23日,某拆迁公司与某商业公司签订委托拆迁安置合同,约定由拆迁公司代理商业公司拆迁3663.3平方米房屋;拆迁安置包干总费用为4550万元;拆迁公司完成所有拆迁后,剩余费用作为拆迁公司的报酬;拆迁公司协助商业公司在2007年8月8日前取得拆迁许可证,10月30日必须完成全部拆迁;商业公司决定终止拆迁工作的,在对拆迁公司的工作量进行核实并按实际支出向拆迁公司支付费用补偿后,可终止合同;拆迁公司如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每拖延一天,向商业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

  合同签订后,商业公司向拆迁公司支付委托拆迁费用27 297508元。2007年9月18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2007年11月1月至2008年3月13日,拆迁公司以商业公司的名义与22户被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2008年6月24日,商业公司向拆迁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委托拆迁安置合同〉的公函》,称拆迁公司未按约完成拆迁,要求解除合同,进行清算。拆迁公司于6月26日签收该函。不久,商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拆迁安置合同已经解除,拆迁公司归还拆迁安置款27297508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7.8万元。

  法律解释: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拆迁安置合同有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商业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通知拆迁公司解除合同,该通知于6月26日到达拆迁公司,确认委托拆迁安置合同于当日解除。但拆迁公司已进行了部分拆迁并支出了相应费用,根据委托拆迁安置合同的性质,已经履行部分,无法恢复原状,商业公司应承担拆迁公司履行委托事务的相关费用10028895.79元。商业公司向拆迁公司支付的27297508元中,扣除上述费用后,剩余17268612.21元应返还商业公司。拆迁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完成拆迁,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标准承担违约金。

  据此,判决拆迁公司向商业公司返还17268612.21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支付违约金27.8万元。

  点评: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商业道德,尤应如此。但市场情况多变,订立委托合同设定期限时,一定要留有余地,谨防因促迫而自陷违约窘境。

  (成青法 张俊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