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3月12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员工携货款潜逃 公司担返还责任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供货方员工涉嫌挪用资金,不能对抗购货方已支付货款的事实,维持了要求供货方返还货款及利息的原判。

  案例:

  前年10月29日,某环保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环保公司向机械公司购买风机2套,总价款2万元。环保公司即时支付货款1万元,机械公司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环保公司购买风机预付款1万元,余款汇至机械公司黄某的银行卡账户。次日,环保公司向黄某账户汇款1万元。

  此后,机械公司未供货,环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机械公司返还货款2万元及利息。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环保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机械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构成违约。据此,判决其向环保公司返还货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

  宣判后,机械公司提起上诉,称本公司员工潘某收取环保公司1万元现金后未交给公司,并让环保公司将余款汇入不是机械公司员工的黄某私人账户,支取后携款潜逃,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款应由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后,发还给环保公司,机械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退一步说,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了千元以上设备的采购必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购买,但环保公司在此买卖关系中却支付现金并向私人账户汇款。正是环保公司的违规行为造成潘某诈骗得手,环保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机械公司的员工潘某收取环保公司的货款,并让环保公司向指定账户汇款,是代表机械公司的职务行为,潘某涉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能对抗环保公司已支付货款的事实。至于环保公司用现金支付设备采购款是否违规,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一审法院判决机械公司向环保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机械公司上诉请求无理,判决予以驳回。

  点评: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频繁流动,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一些不法之徒乘机混水摸鱼,吃、拿、卡、要、贪、占、逃,难以完全避免。企业经营者对此应当早有预警,完善财务制度,强化教育培训,严格员工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以至于避免上述问题发生。

  (成青法 张俊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