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企业司司长刘玉廷于2011年10月在中国证券报撰文指出,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 IASB对准则的一系列项目做出重大修改,并要求中国直接采用国际准则,这将对中国现有企业财务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2011年5月12日和6月16日,IASB发布了4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4项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
新发布的4项准则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这些准则的生效日期均为2013年1月1日。4项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此外,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投资公司合并报表准则,财务报表列报第二阶段综合改进,概念框架等项目也在加快完成。
关注
从IASB近期发布的财务报告准则来看,大部分可以作为各个国家直接采用的,统一准则规范,同时,也有几个的方面是我国需要跟IASB进行继续深入的讨论和交换意见的:
第一,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目前,像美国等具有成熟资本市场的发达国家存在活跃的公开市场,能可靠获得公允价值,因此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是我国目前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我国大部分企业的诸多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如果强制使用公允价值,将会导致一些列的问题。因此在准则实施过程中,我国严格控制公允价值的使用。
如果该项资产是企业自用的,那么要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若该项资产是以交易为目的,尽可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第二,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准则。国际准则第9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绝大部分资产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后不得转回至损益。
根据2007年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分析,1570家上市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合计金额只有4894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计金额则高达32083亿元,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491亿元。如果按照国际准则修订我国金融工具准则,对上市公司当期或以后期间损益影响的金额可能高达上千亿元。
因此,在金融工具的计量方面,IASB规定的做法同我国企业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的计量方法有较大的差异,在这一点的趋同上还有待商榷。
第三,金融工具减值的依据。IASB正在考虑改用预期损失模型。这与我国的计量方法大相径庭,我国规定金融工具减值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要求金融企业根据减值迹象(“迹象法”),按资产负债表日账面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差计提减值准备。
IASB的做法不仅使金融工具的计算异常复杂,搞不好会导致金融企业会计减值计提的混乱,而且严重违背了会计的客观反映目标。
第四,收入确认准则。IASB正在考虑在修订收入确认准则时引入“控制”概念,以“控制权是否转移”替代“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原则。按“控制”概念,企业应在完成产品并将其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取消完工百分比法。
这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制造和建筑施工等企业而言很难操作,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地区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我们认为,在收入确认准则中引入“控制”概念,是对会计概念框架的实质性更改,其必要性和正确性值得商榷。
第五,财务报表列报第二阶段。理事会目前正在考虑推进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改革,完全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利润表改为综合收益表,将资产负债表改为财务状况表,并且两表的结构参照现金流量表进行调整。所有的财务报表将按业务活动(包含经营和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分类列示,目的是加强报表间的内在联系,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主要是专业财务分析师)分析企业各类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
但事实上,许多企业的筹资活动往往紧密服务于业务活动,许多资产或负债项目涉及多类活动,根本无法区分。
第六,租赁准则。IASB正在考虑修订租赁准则,建立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以防止企业利用经营租赁实现表外融资。
租赁准则修改遵循的理念符合概念框架的要求,但其中一些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影响值得关注。如,将现行所有经营租赁合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将会影响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尤其是租赁业务占很大比重的航空、远洋运输等大型设备租入企业等,资产负债率、权益负债率等指标可能显着提高。
第七,雇员福利。考虑到我国企业基本上不存在设定受益计划,2005年制定的职工薪酬准则并未包括设定受益计划。但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给职工提供补充养老金逐渐增多,其中有一些属于设定受益计划性质。
修订后的国际准则按照精算制度计算并确认雇员福利,可能导致相关负债的巨额增长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波动。精算制度与我国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如何协调,下一步修改我国职工薪酬准则时要充分关注。
第八,保险合同准则。2009年,财政部发布了财会15号文《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会计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但国际准则基于保险合同负债变动设计的损益表与传统的损益表有很大的不同,所披露的保险合同收入、流量信息都不同。而基于保险合同负债变动的损益表只反映负债变动对净损益的影响,不再列示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资者等报告使用者恐难适应这种信息披露方式。
应对
面对国际各方面的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中国特有的经济形势,我国的会计准则应该何去何从?
成立专项委员会 加强与其他国家交流
目前,中国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企业发展,市场运行,国际合作等领域正发生着一系列深刻变化,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成为大势所趋,中国会计准则应当顺应这一趋势,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
为此,我国财政部成立连接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委员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委托人委员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解释委员会等等,组织了理论界实务界大量的会计精英,共同研究中国会计准则现状,会计准则应该如何变化以适应现阶段中国经济的大形势。
从2011年开始,我国财政部加强与英国、日本、韩国的沟通,派专家项目组到各个国家进行会谈,对准则关键的部分,如金融资产、收入确认、租赁、保险合同等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与交流, 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可以说,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方面,中国一直积极推动,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同时也说明,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越发凸显。
参与国际会计准则制定 争夺话语权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话语权的争夺显得尤为重要,从这次国际财务报告的制定可以看出,准则制定还是以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主导的,新准则的规范更多是为发达国家服务。这就要求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中国,要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积极参与到准则的制定中去。
“这样做的理由有三个”,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黄世忠解释说。首先,中国尽管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同时也是最大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均以成熟市场经济主体为导向。在中国完全采纳以成熟市场主体为导向的IFRS,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代价高昂。
其次,会计准则本质上属于财富分配游戏规则,关系到财富的界定和流向。会计准则的改革是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有效实施新的会计准则,离不开法律法规(如税法、公司法等)、监管体系(如金融和证券监管等)、效评管理(如利润分配和业绩评级等)的配套改革。完全采纳IFRS,不仅在理论层面上错误地假定会计准则与制度环境的绝缘关系,而且在操作层面上无视我国现行制度安排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的巨大差异
再次,完全采纳IFRS,有被动适应、消极作为之嫌,而持续趋同展现的则是主动适应、积极作为的精神。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不仅应当适应,而且应当影响国际会计惯例。唯有采取持续趋同的策略,才能扩大中国在IFRS制定方面的话语权。 (高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