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虽然深受投资者追捧,但近年来,关于其霸王条款等一些负面新闻也层出不穷。消费者对银行理财产品是又爱又恨,特别是合同中那些如同天书一般晦涩难懂的条款,一不留神就误入了盲区。如何解决这一瓶颈,让消费者购买到更健康的银行理财产品呢?专家表示,知道产品合同书里的盲区是核心。
盲区一:说明书定义模糊
银行理财纠纷说到底问题的落脚点在合同,但理财合同普遍晦涩难懂。例如在2008年底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汇丰“双利存款”案,表面的双利存款实际并非存款,而是一种存款附加外汇期权交易组合的理财产品,对期权中的“期权费”、“期权费率”等重要定义,疏于解释,合同名称容易让投资者产生误解。
而我们平常理解的“本金”定义并不平常。合同规定的本金是否包含收益转存的部分,返还本金是否扣除服务费,发生亏损是否还收服务费等项内容容易产生误解,“打擦边球”之处防不胜防。另外,有的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投向较为概括,方式、目标、范围都较为含混,甚至没有规定。
盲区二:客户评估流于形式
多数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风险提示中,风险条款的方方面面比教科书的内容还要繁杂,而出现针对产品的特别提示几乎没有,这很难让投资者对单个具体产品的风险产生警觉;同样,风险评估问卷大同小异的大一统现象明显,问题笼统概括,针对单个产品的问卷设计却较少。从风险提示到客户评估所有工作,银行仿佛都有意指向类似于“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而对客户的收入证明等基本信息测试对照资料,或敷衍塞责或流于形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在理财合同纠纷中,投资者举证困难。
盲区三:推销产品信口开河
为了扩大产品销售或是由于合作的关系,现在很多银行都极力扩张产品销售队伍,招聘人员中不乏无专业资格的;更有甚者,让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人员着职员服装进驻银行业务柜台,进行所谓的理财宣传、推销,这让客户很难识别。而近两年银保销售人员变身银行工作者诱导客户购买产品的,类似的投诉也明显增多。
盲区四:免责条款“打太极”
格式合同最容易滋生权利义务不均衡的霸王条款。在银行理财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所呈现出的几乎都是对制定方免责的到位叙述,对购买方的考虑则欠周全。合同一再确认,绝对性的字词如“完全符合”等对投资者来说也是不太公平的说法,因为客户在知晓要求的广度和深度上受很多障碍限制,是处在被动的地位,签了也还是不知道(但一旦起了纠纷,这就是证据了)。
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目前银行理财合同的纠纷非常多,但理财纠纷案件中客户胜诉的少之又少。而这是理财产品及其发行主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投资者需要做的,是决策前多研究合同而不是纠纷后再去打官司。
(摘自《银率网》吴魏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