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13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结算须谨慎 搞错不得了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认定原告关于财务结算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25743.80元的诉讼请求。

  案例:

  2006年2月23日,某工业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一项基础设施项目安装工程。3月6日,工业公司第八分公司与某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委托安装公司以包干性质承建上述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总价750万元。

  此后,安装公司完成了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工业公司第八分公司先后向安装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16999369.18元。2007年2月,安装公司向工业公司第八分公司出具3张 “现金收款”的“收据”,金额分别为312000元、172000元及312000元。

  2010年3月16日,工业公司第八分公司与安装公司进行财务结算,形成“工程价款财务结算单”,载明安装公司应收款总额为19054342.17元。工业公司第八分公司在上述结算单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安装公司加盖了公章,并由双方财务人员签字确认。

  在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工业公司第八分公司的上述鉴章行为系代表工业公司的财务结算行为,并确认“已收工程款”17795369.18元由转账支付的16999369.18元和3张现金收据载明的总额796000元两部分构成。工业公司认为“工程价款财务结算单”中“工程结算总额”,因其财务人员误将已付的796000元作为工程量加入工程造价,致其错误多付工程款425743.80元,对方构成不当得利,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法律解释: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其中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但本案中,安装公司从工业公司取得的所有款项共计17795369.18元,均系基于其从工业公司分包工程这一基础事实而收取,并且从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财务结算单”内容来看,其性质为“已收工程款”。工业公司关于其财务人员误将已付工程款现金796000元计入工程量的主张,因并无证据证明而不能成立,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点评:

  “工程价款财务结算单”所载明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形式、内容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分包工程财务结算凭据。安装公司基于从工业公司分包工程的事实及“工程价款财务结算单”这一合法根据,取得的所有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

  工程结算结果,与双方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万一搞错要求更正,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否则,损失不言自明,对此切不可掉以轻心。 (青法 朱新朝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