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俊波
当前,商会已经成为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而且日渐重要的社会力量。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会不仅服务于会员企业和民营经济,也服务于政府和参与社会管理。但社会各界对商会的这一双重作用认识严重不足,党委、政府没有对商会给予足够的重视及必要的培育、扶持和规范,商会未能承接政府转型过程中的相关职能,商会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对此,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出台全国性的《商会法》。明确规定商会的权利、义务、职能、作用,尊重商会的自治权,让商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和服务型政府的平等合作伙伴。
二是进一步加快商会的建设步伐。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商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商会法》出台前,尽快制定出台商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创新商会管理体制,规范商会运行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利用政府行政资源,为商会的建设发展提供信息引导和宣传等方面的服务,使商会组织得到健康快速发展,从而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三是推动政府向商会让渡相关社会管理职能。政府要改变“大包大揽”的格局,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可以弱化政府微观、中观社会管理职能。政府在转变职能中要将更多的行业管理和地方公共服务职能归还、让渡或委托给商会组织,避免制度上的“治理真空”,如赋予商会在技术推广、标准制定、职称评定、岗位技能考核、展览展会以及行业维权等方面的相关职能
四是建立以购买服务和资金补助为核心的综合性政策支持体系。为了不断提升商会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并促进长远健康发展,政府应运用包括购买服务和资金补贴在内的多种政策工具推动商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将其培育为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主体。在经费方面,既要在购买服务、项目扶持、资金资助等方面加大公共财政资源的支持力度,又要支持商会组织开展合法的经营服务,提高其服务性收费比重,还需要发挥财政税收的鼓励引导作用,提高社会捐助水平,多措并举帮助商会组织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五是建立健全沟通征询机制。构建政府与商会之间长期稳定的联系对话平台。一要建立咨询制度。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公共政策、行政措施和其他涉及行业重大利益的政策,应提前征求商会的意见和建议。二要建立告知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经济和产业政策,应事先告知商会。三要健全听证制度。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行的各类听证会,凡涉及行业利益尤其是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经济决策,应邀请商会代表参加。
六是建立健全商会参与社会管理机制。建立相应机制,吸纳商会参与市场专项治理整顿,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建立健全完善金融、价格、食品、药品等社会公共安全的预警和应急体系;参与监督行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的执行,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商会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作用,督促会员模范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七是切实加强商会与司法部门的协作。司法部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刚性机构,商会在维护社会稳定中有其特有的柔性特征,要建立商会与司法部门的协作机制,互通信息,定期沟通交流。。
八是探索党对商会领导的有效途径。工商联党组应积极主动指导在有条件的行业商会中尽快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党在商会中的力量,加强党对商会的领导。
(作者系安徽省工商联政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