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19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公司垫付出资 股东应当偿还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认定公司垫付出资,股东应当偿还,驳回了股东的上诉。

  

  案例:

  2000年3月2日,李某与刘某、柳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某软件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10月20日,股东增加出资,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2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18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5%。

  2003年7月15日,软件公司全体股东作为股权出售方,与股权收购方某工业公司签订《公司收购框架协议》,约定工业公司出资130万元,收购软件公司所有股东的全部股份。同时约定收购后变更名称的新公司登记时,保留注册资本500万元的3%即15万元股权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在新公司所占股份的出资款,以此次收购款中其个人所得的6万元现金入股,其余9万元股本金在登记时先由收购方垫付,李某在3年内分次交齐。

  2003年8月25日,软件公司依约将原股东的全部股份转让至工业公司指定的受让人名下,软件公司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

  不久,李某等人与工业公司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法院确认了工业公司为李某垫付9万元出资款的事实,并判令工业公司向李某等支付股权转让款4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6923.08元。此后,工业公司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垫付的出资款9万元及利息。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工业公司为李某垫付9万元出资款的事实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工业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9万元出资款及利息。据此,判决支持了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李某上诉称本案诉争的出资款系由其自行交纳而非工业公司为其垫付,但其并未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认为人若不讲信用,在社会上就无立足之地,什么事也做不成。在现代社会,诚信更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企业经营的“金质名片”。市场主体搏击市场,应以诚信为本,信守合约。

  (成青法 魏云霞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