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13日 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吕美玉:印在香烟上的名伶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蔡登山

  

  烟画是旧时香烟包内所附赠的一种小画片,印以人物、风景之类,用作烟业广告宣传之用,曾经风靡一时。上世纪20年代,京剧日益成熟,如日中天。很多烟草公司广告宣传的题材亦日益借重京剧的声势,将京剧名角印制为烟标、烟画等。其中,最为成功的是将名伶吕美玉头像作为烟标的“美丽”牌香烟。

  

  吕美玉何许人?

  

  吕美玉出生于梨园之家。父亲吕月樵,是著名京剧演员,以演武生闻名;母亲时凤仪,与其妹时韵籁姊妹双花,驰艳北里,吕月樵娶其姊,名医庞京周得其妹。长女吕美玉后来也是京剧坤伶,二女吕美秋、长子吕慧君、二子吕慧春也都是京剧演员,三子吕玉堃是著名电影、话剧表演艺术家。

  吕月樵(1869-1923),北京人,是刘宝莲的徒弟。他初学青衣,他的嗓子在北方比得上陈德霖,在南方比得上郭秀华,但青衣难工。因此他又拜二花脸李春虎为师,学武生戏。吕月樵练就了一副“音堂相聚”的好嗓子,并且还带刚音。他的岳父南派名丑何家声,于是代他出主意,要他借戏演戏,因为他不但有一副好嗓子,而且还有模仿天才,他给吕月樵排《戏迷传》。这《戏迷传》内容包括生、旦、净、丑的单段唱工甚多,没有好嗓子,是无法胜任的;而每一段仿学唱该段最拿手的名角,还要惟妙惟肖,因此没有模仿天分,还是不行的。而吕月樵两者兼备,因此赢得满堂彩。首创以《戏迷传》为打泡戏,后连排四本,成其代表作。

  吕月樵临终时曾执着时凤仪的手说:“不要再令我们的儿女唱戏!”但时凤仪以负债的原因,加上子女都年幼,不得已,于是教美玉学戏。美玉天资聪慧,曲不过三遍没有不能领会的。而当时共舞台的台柱露兰春、张文艳都息影已久,老板正在苦于找不到接班的人,听说吕美玉学戏,于是亲往观之,认为“可取而代之”,于是遂聘为台柱。

  

  与烟草公司对簿公堂

  

  当然吕美玉后来的暴得大名,还要拜华成烟草公司的“美丽牌”香烟之赐。华成烟草公司是中国早期民营卷烟厂之一,1917年由沈延康、沈士诚等5人合资4000元创立,由于厂址在华成路故以“华成”命名。1924年4月改组,易名为中国华成烟草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增至4万元,由戴耕莘任董事长,陈楚湘为总经理。据李德生在《我国最早的烟草广告战》文中说,戴耕莘接着增添设备,扩建厂房,把新厂设在虹口狄思威路十一号,不失时机地打破英美烟草公司对北美烟叶的垄断,低价购入很多优质原料,使得业务蒸蒸日上。他们在创出“金鼠”名牌之后,又着手再创新的品牌。

  处世精明的戴耕莘用重金特邀了沪上著名画家谢之光,来为新产品设计包装。这位大名鼎鼎的画家,素以构思奇巧、出手神速在画坛称雄。据说,他在受托的当天晚上,喝足了酒,随手翻开了一份画报,以画报上面的一帧名伶照片为模特儿,就把她画在了烟标图案的正当中,四周饰以天蓝色的花边,再用粉橙色打底儿,这么一衬托,使这张设计稿显得十分别致高雅。一时兴起,便取名为“美丽”牌香烟。这位名伶就是吕美玉,而这张肖像是她主演《失足恨》的一张戏装照。戴耕莘是一位热衷京剧的戏迷,也算得上是一位名票。他在审订画稿的时候,一眼就看出是吕美玉,他当即拍板定案,且提议再搞几帧吕美玉的舞台剧照,印成烟画一同上市。

  1925年3月,“美丽”牌香烟隆重登场,因为烟丝好,价钱巧,又借着吕美玉的人气儿,上市三天,抢售一空,产品断供,全厂加班,日夜生产,依然供不应求。

  最初,吕美玉对此颇为自豪,并且对自己有幸获此尊宠而沾沾自喜。但其夫君魏廷荣自幼受到法语系的西方教育,谙熟西方法律。他告诉吕美玉,若是依据西洋法律而论,“凡是未经本人同意而滥用其肖像制作宣传品”者,则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吕美玉茅塞顿开,遂一纸诉状将华成烟草公司的法人告上了民事法庭,她聘请了著名大律师鄂森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要求华成烟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要求赔偿巨额的名誉损失费。这是我国近代商业史上的第一例关于“肖像使用权”的侵权案例,在当年至为轰动。

  根据当年处理此案的华成协理沈星德的长子沈钟瑾说,华成原以为用女伶头像作商标,无足轻重。不料1927年引起商标纠纷,吕美玉夫妇提出诉讼。当时吕美玉已辍演,并成为法租界华董魏廷荣家室,是有财有势的魏太太。华成由沈星德出面调解,议定华成每售一箱(五万支)提取五角作为酬谢,以后逐年付给也就相安无事。

  1933年,魏因豪门倾轧另出案件,有人乘机贬低他,说魏廷荣以妻子色相向华成卖钱,魏采取主动自愿放弃,不再向华成取酬,华成当局也很大方,一次性付给两万元作为了断,吕美玉头像案从此解决。

  据沈景柏查阅了《中国华成烟草股份有限公司大事记》油印复印件,寻着两条:

  一、第05页中记载:“1927年6月为美丽牌商标案又几涉讼,后经人斡旋,由本公司与吕美玉订约,按月按该烟销售箱额付给吕女士商标租费五角,和解可成。”

  二、第18页中记载:“1933年4月21日召开董事会第四次大会,取消吕美玉商标合同(每箱五角)的约定,付魏廷荣两万元作为5年租费,以后该商标永归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