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2月11日 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驳回特星商标申请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沙戈

  

  两年前在媒体和网络吵得沸沸扬扬的“西南双星另立门户,‘特星’涉嫌侵权‘双星’”一案,日前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成都特星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特星公司)做出的终审判决而真相大白,这也是继2010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特星”文字商标做出“驳回申请,不予注册”的终审判决后,再一次对“特星”图形商标做出的“驳回申请,不予注册”的终审判决。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

  驳回特星商标申请

  

  据介绍,2006年8月10日,还身为双星集团代理的成都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成都科技),背着双星集团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特星”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2008年初开始,成都科技同双星集团反目为仇,并在“特星”系列商标申请核准期间,就开始使用没有通过正式注册的“特星”商标和图案,直到2009年4月10日和2009年8月19日,国家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和图案与包括双星在内的三个合法注册的商标和图案近似为依据,按照国家《商标法》依法驳回了“特星”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特星公司仍没有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9年9月15日和2010年1月18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对特星公司申请的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注册。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支持国家商评委裁决

  

  特星公司不服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于2010年3月2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中院经过缜密调查,认定:特星公司申请的商标和图案与包括双星在内的三个合法注册的商标和图案在设计风格和整体造型上相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三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为其间存在某种关联,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决符合国家《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和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之规定,故对特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特星公司申请“特星”商标和图案不予批准的行政裁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特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于2010年12月6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北京高院经审理查明:包括双星在内的三个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特星”系列商标申请时间,且特星公司提交的依据大多为编造的依据,所以特星公司关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能够与三个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上诉主张根本不成立;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所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思考和启示

  

  短时间内,“特星”商标注册申请多次被驳回,付诸法律换来的也是终审判决,恐怕特星公司也没有想到会有今天这样的结果。对此,有关人士认为,通过这个具体案例可引发以下思考和启示:

  启示一: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知识产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知识。作为品牌代理商,没有商标知识产权知识,擅自将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大量使用,是一种极其冒险的错误行为。

  启示二:不要以傍名牌、仿名牌、靠名牌的侥幸心理来谋取发展。本案中,特星公司之所以全军覆没,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动机不纯,存在傍名牌、仿名牌、靠名牌的不良企图。正是这种想走捷径的做法,彻底害了特星公司,比如在被特星模仿注册的商标中,多个都是双星集团的权利商标,双星集团作为近百年历史的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仅在册商标就高达近两百件,不能说对双星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得天衣无缝,也可以说是很难有空子可钻,这也直接导致特星傍名牌、仿名牌、靠名牌行为的彻底失败。

  启示三:傍名牌、仿名牌、靠名牌的错误行为必将为特星公司带来可怕的诉讼官司和市场执法打击。由于特星公司大量使用自以为合法、实际却被判定为同别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和图形组织生产和销售,已违反了国家《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严重的侵权违法行为,如果维权人展开市场维权行动,将会给特星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市场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