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1月01日 星期六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购买理财产品:小心“不当销售行为”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法律对商业银行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有明确的规定,应当自觉防范银行可能出现的如“不当销售行为”:

  一、银行的一般产品销售人员而非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

  二、银行在向客户说明风险时,没有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没有配以必要的示例,没有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三、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没有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凡是因商业银行没有根据每个投资者的风险属性销售与之相匹配的产品,或是没有充分地向投资者揭露风险,从而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的销售行为,都属于“不当销售”。

  “高收益必定伴随着高风险,但高风险未必最终能带来高收益”——这是在任何投资活动前都必须牢记的规律。在投资理财产品时,不应只看到收益而忽视风险。

  一、应选择专业理财人员提供服务。

  二、可要求理财业务人员揭示产品的全部风险,描述可能发生的最不利的投资结果,以及规避风险的各种可能方式。

  三、保证收益类的产品与存款不同,一般都会有附加条件,附加条件所带来的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在购买非保证收益类产品前,应要求银行提供令人信服的预期收益率估计依据。

  (摘自《和讯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