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李婵
公司解散清算的主要目的是在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通过合法的清算程序使公司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有序退出市场。如果公司解散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可能会侵犯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最终使清算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民法通则》到《公司法》再到《民法典》,随着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历经数次修订。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在《民法典》、《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共同规范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民法典》首次明确界定了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两个主体范围,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承担责任的情形。作为公司和清算主体,有必要了解不同的清算主体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的风险点,避免因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或不当操作而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障公司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帮助公司合法、有序终止法人资格,退出市场。
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及法律风险
1、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风险。《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规定明确了清算义务人的主要职责是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首先,关于清算义务人的界定。《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组成人员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另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被纳入清算义务人范围。第二,关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此进行了细化解释,对“及时”进行界定,即“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并进一步说明了,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在造成了一定后果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一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清算义务人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二是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条以规定股东抗辩理由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广泛。而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336号裁定则更加具体明确了司法实践对“怠于履行义务”的认定标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记载,公司已经完成了审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股东张某某、马某就审计费用问题进行了协商,各方表示待解决审计费用问题后再行商议。可见,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与张某某、马某自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意愿,公司股东张某某、马某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意拖延清算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裁定也为实务中清算义务人如何积极作为,尽到履行清算的义务起到了指引作用。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时,不仅会导致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的承担,还可能启动法院的强制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权利,但应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336号裁定明确了以公司清算应当以自行清算为原则的裁判思路,裁定载明:“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以公司自行清算为原则,法院主持强制清算为补充的清算体系。只有在出现特殊情形时,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介入公司清算事务。”
2、清算义务人注销不清算或虚假清算的法律风险。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既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都应承担责任,那么不清算或虚假清算更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民法典》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诠释和补充,对公司在注销前不进行清算,以及用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一是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多出现在简易注销流程中,公司股东往往为逃避债务,在未达到《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条件的情况下,仍申请简易注销。在简易注销的流程中,须签订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是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虚假的清算报告一般是指明知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未经合法的清算而出具的清算报告,以及通过伪造债权人、股东签名等方式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从而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实践中,主要是通过清算报告内容是否合法据实是判断是否“虚假”。以邓某某、周某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案号:(2022)粤0111民初3635号)为例,2019年7月13日,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债权人公告。2019年9月17日,公司作出《清算报告》,记载:股东会已于2019年5月13日通过了公司结束经营的决定,并成立了以全体股东及财务负责人组成的清算小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经过45天的时间,本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了清算方案,目前本公司的税款已缴清,债权、债务已结清,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和公司清偿的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已处理完毕,清算组的工作基本完成。邓某某、周某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及股东在该清算报告中签名确认。同日,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确认清算小组2019年9月17日清算报告的内容属实,同意报送登记机关,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同意办理注销。邓某某、周某某作为股东在该股东会决议中签名。2019年9月17日,公司经核准注销。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邓某某、周某某在明知公司尚欠某某货款,未依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向工商行政部门出具“债权债务情况已经清理完毕”的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对徐某某要求邓某某、周某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虽然公司解散后在形式上成立了清算组,编制了形式上合规的清算报告,但实质上清算义务人并未进行真实合法的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因此法院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虚假清算的赔偿责任认定。
3、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资产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同时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恶意行为一般表现为在公司解散后清算组成立前,清算义务人赠与、转移公司财产,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思路的梳理,可见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和法律责任在《民法典》的框架下逐步清晰,清算义务人在公司出现《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的解散情形时,应当及时依法启动清算程序并成立清算组,并充分理解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严格依法履行义务,避免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清算组的职责及法律风险
1、清算组违反告知、公告义务的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成立清算组后,由清算组开始履行清算职责和程序。清算组应当依法、勤勉、忠实履行清算职责,因不正确履职给债权人或公司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的首要任务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清理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六十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是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定程序和重要途径。因此,如果清算组没有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无法获清偿,债权人是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需要注意的是,告知义务包括书面通知债权人和进行公告两项内容,清算组都应当履行,不可择一。以杨某某、郑某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案号:(2021)鄂知民终550号)为例,判决书载明2018年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成立清算组注销公司。2019年1月公司清算组出具公司注销清算报告,确认公司清算组已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随后,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债权人王某以清算组成员未通知其清算债务为由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公司注销前成立清算组,该清算组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但并未以书面等合理方式及时通知尚未履行完毕的涉案合同对方当事人王某,以致王某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的成员有重大过失,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王某作为已注销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就原应由公司支付的款项,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责任。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中可见,实践中清算组切忌不可因恶意逃避公司债务或嫌程序繁琐而不严格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职责,否则可能会承担公司债务转移给清算组成员个人的风险。
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法律风险。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明确清算计划、时间安排、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方式、债务清偿顺序及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内容。清算方案是指导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了结公司债权债务的计划性基础性文件,跟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权益息息相关,必须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清算方案中遗漏了公司资产或者债权、债务,错误地计算了公司可分配财产或须偿还债务的数额,过低或过高地估计了公司资产的价值等。为避免产生赔偿责任,清算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方案的确认程序。
除以上风险点外,清算主体在公司解散清算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只要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了损失,都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并且还可能会承担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甚至有被追究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刑事责任的风险。综上所述,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规范的清算程序,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也是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恪尽职守履行清算职责,规避自身法律风险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