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02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民事诉讼视野下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李婵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因此,在民事诉讼审判中,应加强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只有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尤其是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权益,才能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才能让市场主体放心的投资兴业,才能营造公平正义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和良好发展提供动力,驱动市场经济创新发展。

一、加强企业的私有财产权特别是新型权益的保护。在民事审判中,应当注重合法私有财产权益的保障,依法合理界定企业和个人财产,保护公司及股东的财产权及其他基本权益,统一侵权行为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的司法裁判规则,构建健康、稳定和促发展的司法大环境,切实发挥民事裁判对合法财产权益保障的导向作用,为股东的投资兴业和企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另外,诸如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属于财产权已得到共识,司法实践中应当尽快健全相关裁判规则,确定新型权益的物权属性、明确权益归属,完善新型权益的继承法保护,在民事审理判中引入新型权益的财产价值评估机制,从而加强对新型权益的司法保护。

二、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应当依法确定责任财产范围,避免因违法违规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发展不稳定和政府失信问题,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一是不断提高司法执行人员的法律素养,遏制司法腐败。依法严格界定责任财产范围和豁免财产范围,避免出现超标查封、乱查封的现象。同时,探索建立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在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还要尽最大可能维持企业生命,保障企业的财产价值,助力企业健康合法运转。二是完善执行程序的权利救济,统一执行异议之诉、破产债权清偿中的裁判规则。构建全国范围内,稳定统一的执行程序救济程序启动及审查标准,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维护司法权威。三是建立侵害被执行人权益的国家赔偿机制。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因违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比如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收入的减少或额外的支出,应当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从而保障企业的基本财产权,同时倒逼司法机关及司法执行人员严格审查执行标的和执行措施,规范权力的行使。

三、妥善审理农村集体产权纠纷案件,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合理利用。农村集体产权纠纷案件主要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流转纠纷案件。受城镇化进程加速、土地升值加快,土地纠纷时间跨度大,裁判法律依据不充足等原因的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纠纷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因此十分有必要继续改进民事审判工作,妥善审理农村集体产权纠纷案件,在保证农村土地权属合法的的大前提下,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从而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和推动作用。应当在中央“三权分置”政策的指导下,统一司法裁判规则,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认定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同时,以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为目的,在合法的前提下认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通过裁判规则的引导,增进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的效力及合理性。

四、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程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通过民事裁判,强化对技术开发、经验管理模式创新和技术要素市场创新驱动的规则指引,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优化创新创业的经济环境和高新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1、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据规则。一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规则”。鉴于群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据多掌握在侵权人手中,通常表现为企业报表、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等,可以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规则”,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数额的确定提供证据支持。证据披露以权利人的申请而启动,法院一般不能主动适用“证据披露”规则,以维持原被告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平衡,防止公权力介入。负有披露义务的主体只限于侵权人及掌握相关证据的第三人。“证据披露规则”旨在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因此而任意牺牲侵权人或第三人的权利,因此规则的制定应兼顾权利保护和公平正义。二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妨碍规则。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中确立了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及许可费三类客观计算方法。然而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在审判过程中却往往难以查明。通过明确适用范围、明确举证妨碍处治方式等统一裁判标准,建立具体、合理、科学的举证妨碍适用规则并有效运用,同时辅之以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以完善和细分,使裁判中计算赔偿数额的不明确性降低,使裁判更具合理性和公平性。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据保全工作。与传统的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涉及的证据隐蔽性更强、更易毁损灭失。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又表现为网络化、数字化、多媒体化。因此应当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保全工作,可适时制定《知识产权证据保全指南》,进一步明确证据保全的条件,使相关的技术人员在证据保全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法院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保全措施及时做出。

2、在民事审判中引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指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虽对其的价值评估仍属于资产评估,但在衡量其价值时,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缺失或滞后的情形。因此,有必要通过引入知识产权损价值评估机制以填补法律规定,通过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估模型估定涉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使裁判更适应市场价值和市场规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审理中依当事人申请,法官综合案情需要、司法成本与效率等要素,考虑评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启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程序。

3、统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随着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近年来出现井喷态势。我国已建成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因为涉及尖端科学技术的知识产权疑难案件日益增加,知识产权民事裁判标准仍存在不清晰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在裁判中的示范和指引作用应得到进一步发挥,从而促进知识产权民事裁判规则的统一。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直接使用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统一裁判共识,减少“类案不同判”的情况。目前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旨要多侧重于关注法律、司法解释及原则的说理和适用,未来指导性案例可以从证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强化,扩大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遴选范围,关注在一定范围内影响重大的民事案件,注重清晰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损害赔偿标准、行为保全的适用标准等法律适用或裁判标准的模糊之处。从而使法官们有例可循的适用清晰统一的裁判标准,树立司法权威,彰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理念。

对于企业而言,加强产权保护是激发企业活力的有力手段,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法治保民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