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09日 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论平台企业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运用困境及完善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四川省委党校 龙建军

  随着数字化信息化技术不断向纵深推进,传统企业的边界被大幅度拓宽,演化成一种企业生态联盟,即平台企业。这些平台企业涉及领域宽、服务范围广,实现了社会经济的快速腾飞,丰富了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也应认识到在取其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挑战,尤其体现在电子证据制度方面,经调查发现,涉及平台企业的诉讼纠纷呈上升趋势,且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的情形不在少数,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平台企业的界定与特征

  在界定平台企业之前,需先了解双边市场的概念,双边市场是指在同一个交易环境下,向用户们收取的费用等于各用户交易量的总和,且保持上述总费用不变、具有网络外部性特征的任意一方用户的价格变化都会对平台的总需求和总交易量产生影响的市场。在此基础上,平台企业定义为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连接两个或多个特定群体,具有典型双边市场特征的盈利性组织。平台企业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平台企业具有媒介性,其至少连接两边用户,为两边用户提供间接联系的场所,以满足各个用户的需求;二是平台企业具有相互依赖性,换言之,平台企业依赖于海量用户入驻平台,双边用户们同样依赖平台所提供的各种产品和服务。三是平台企业具有网络外部性,即随着平台一方用户的加入,平台另一方用户获取的效用也逐渐增加。

  二、平台企业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实证考察

  证据是“诉讼之王”,若诉讼一方当事人能够有效把握证据方法和证据运用,便能有力占据诉讼活动中的主动权。立法实践中,我国《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作出了若干规定,如规范电子证据的范围及其真实性认定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证明责任,即主张事实的当事人提供证据;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证据规则》第八十五条还规定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结合案件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予以确认案件事实。司法实践中,平台企业诉讼对于电子证据的运用要求较高,当事人由于证据不足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案件占比较大。经归纳,在以平台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需提供“是合同当事人,或存在利害关系”、“平台企业具有明知的主观过错”、“平台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或未尽相关义务”等一种或多种证据。

  三、平台企业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现实困境

  综上考察,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来看,相关规范和措施有利于促进平台企业诉讼中电子证据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但在某种程度上,其仍存在局限性,难以充分保障诉讼相对人行使其正当权益。

  首先是电子证据原件的收集(提供)较为困难,且真伪较难辨别。对大部分消费者来说,一是案涉电子证据原件的收集或提取技术难度大,二是其真实性不易判断,例如非专业人士难以判断《证据规则》所规定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提取”等情形,以至于有时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分清相对人与平台企业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其次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如要求原告证明“平台企业具有明知的主观过错”较为困难,一方面,“明知”是一个主观概念,本身就难以用客观的事实加以证明,另一方面,用来证明被告“明知”的证据往往存在于对方平台企业,相对人不易获取。再次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明确。盖然性作为一个抽象标准,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主观之中,如在业务众多的平台企业当中,法官也难以准确分析相对人提供的“平台组织优惠活动,发放优惠券”等相关证据是否达到存在“共同侵权”的高度盖然性程度。

  四、平台企业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完善

  规范平台企业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使用,有利于促进民事诉讼中证据运用的准确性和规范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事实的认定更符合客观真相。

  一是扩大收集(提供)电子证据原件及其“真实性”的范围。依据当前规定,电子证据原件的收集(提供)以及保障其真实性,往往依赖于该证据的制作者或约定的或专业的中立第三方提供,而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制作者通常为平台被告,相对人获取较为困难,不利于保障相对人权利。对此,应扩大其范围使相对人更易获得,或者降低其获取成本或证明其真实性的成本。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诉讼的关键,在平台企业诉讼中,相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平台企业占据着技术和人才优势,将相对人需证明的“平台存在明知的主观过错”责任转嫁给平台证明“平台不存在明知的主观过错”的责任,这是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的应有之义。三是明确证明标准。将证明“共同侵权”与“未尽相关义务”情形的证明标准具体化,一方面,可以用列举的形式将平台企业共同侵权的行为进行列举,例如明确何种情形为共同经营,什么条件下构成分工以及规范平台组织、发放优惠券等活动的性质;另一方面,可以以平台的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为标准,明确平台义务,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除了履行常规的事前审查、事后断开链接等义务外,还需履行对销量领先、给予加“V”认证的商家进行质量监管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