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爱华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管的勤勉义务也被称之为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构成公司法框架之下的信义义务的一体两翼。其中,忠实义务以行为人的不作为为基本标准,而勤勉义务强调行为人的主动作为。简单通俗理解就是,高管人员如果拿公司的钱干自己的活,就是违反忠实义务,如果拿公司的钱不尽心干活,就可能违反勤勉义务。
对于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内容,我国《公司法》第148条以列举方式与兜底方式予以了明确。但对公司高管的勤勉义务的内容,《公司法》第147条仅笼统提及“勤勉义务”,缺乏细化的判断标准,由此导致司法实践面临难以判断公司高管在经营决策时是否已尽勤勉义务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高管违反勤勉义务责任的理解存在偏差,面对同样的案件事实,一、二审法官对案涉公司高管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是否导致公司损失的认定常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针对勤勉义务认定难的问题,本文就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内涵及特征、认定依据、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表现形式等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一、勤勉义务的内涵及特征
从字面上看,勤勉是勤劳不懈怠的意思,也就是说,勤勉义务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敬业精进,深思熟虑,尽到普通谨慎的同行在同类公司、同类义务、同类相关情形中所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由此可知,勤勉义务是个抽象模糊的概念,不像《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是非对错的界线明显,只要公司高管实施了对公司背信弃义的不忠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违反了忠实义务。而法律上对勤勉义务的认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具体而言,勤勉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一、勤勉义务的主体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里统称为“公司高管”。公司高管的工作内容往往涉及公司重大或关键事务决策权,直接涉及公司重大利益得失,责任重大,远远超出其他普通员工职责。因此不能仅仅以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诸如劳动合同的约定来规范其行为,也不能仅仅以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来约束其行为。基于这个原因,《公司法》特别规定了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对其进行特别约束。
二、对勤勉义务的判断侧重于形式和程序方面。商业经营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在不涉及违法违规、徇私不忠的情形下,只要公司高管勤劳不懈地履行职责,就不应为其决策所引发的经济损失承担个人赔偿责任,该损失主要属于公司经营风险。公司高管基于商业判断规则所做出的决策,即使最后导致公司损失,亦不应追究其责任。对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判断,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形式判断:一是,高管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司章程对于其岗位职责的要求,二是对于发生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为一个普通的、一般的职业人士能否对该行为知晓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勤勉义务的归责原则采用侵权行为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公司高管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公司高管内心对其行为尽到了适当、合理的注意义务,按照公司的日常经营方式履行了管理职责,根据公司决策认真执行,并善意地相信公司其他人员的行为、意见以及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信的,据此做出的行为,即使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高管无需承担责任。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判断公司高管是否违反勤勉义务,重点考察的是高管过失的确立和公司损失的存在。
二、勤勉义务的认定依据
认定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1.《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法》第147条概括规定了公司高管应承担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追究公司高管法律责任的依据;《公司法》第112条规定了公司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职责,并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四款还规定了未催缴股东履行增资义务的董事、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
2.公司章程。因《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管的勤勉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空泛,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做出规定。如《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6月版)第98条、第125条对公司高管的勤勉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应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此外,还可以结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高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认定高管的勤勉义务的内容。
三、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表现形式
《公司法》没有列举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类型,结合司法案例,以下情形是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常见表现形式:
1.未进行仔细研究、审慎讨论即在违法违规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在 (2017)京行终3225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公司相关财务会计文件虽经过外部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并不能完全替代董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董事对审计报告进行仔细研究、审慎讨论或提出疑问的情况下,视为该董事没有履行勤勉义务。
2.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有权机关决议,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高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有权机关决议,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担保事项。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擅自做出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决定的公司高管要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必要调查或评估,盲目对外签订合同,造成交易损失。公司董事或高管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对交易对手作出必要调查和风险评估。公司高管因故意或疏忽,未经必要调查就与对方签订交易合同,属于草率的职务行为,由此造成公司交易损失的,负有责任的公司高管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在(2009)门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公司高管可以通过预收押金的方式避免此类情况(水桶流失)的发生,这样的要求对于一个处于相同地位的普通、合理谨慎的人来说并非苛刻,该公司高管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与注意义务,应当赔偿。
5.未履行催缴增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四款规定,公司高管负有监督并催促增资股东及时完成向公司足额出资的义务。公司高管未履行催缴增资义务,属于违反对公司的勤勉义务,对增资义务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除前述情形外,以下亦属于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在合同价款尚有争议的情况下与他人结算价款,造成公司损失;未签订合同亦没有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即进行供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未依法制作、保存有关文件资料导致公司损失;未规范经营,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损失,等等。
(作者系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