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委党校 李婵
《民法典》出台对于改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实际上,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已明确,民法典编纂的导向主要是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民法典》明确了法人设立和分类,使企业主体多样化并加强对法人主体资格的保护,是保护企业财产,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然而,部分民营企业的发起人仅仅重视企业设立的结果,不重视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导致产生大量纠纷,甚至无法获得民法上的保护。因此,加强设立法律风险防范是每个企业和企业家的应有之义。
1、民营企业应当合理选择组织形态,使企业既保持活力又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实践中民营企业经营组织形态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同的企业组织形态,有着不同的企业财产制度,也决定了不同的企业责任能力和范围,使得企业和企业家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首先,应了解拟设立企业涉及的领域和行业有无关于企业设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涉及特定的产业和行业领域。避免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企业设立申请无法获批而导致的成本增加或行政处罚等风险。另外,应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组织形态的财产责任制。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而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虽然投资人责任更大,但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设置门槛更低,经营中更具灵活性。因此,应从发起人的条件及资格、投资人责任大小、投资人对企业的控制程度、企业运营成本及灵活性、份额转让自由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系统的考量,谨慎选择企业的组织形态。
2、民营企业应依法合理出资,充分规避出资风险,为企业生存提供资金动力。一是了解现行法律对出资的规定,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的出资,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特别注意禁止性规定,比如普通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以及公司均不能以劳务出资。避免因出资不当导致出资协议无效、设立申请不被受理或不获批准。二是在公司认缴制度下,不宜因无实缴限制就任意增加注册资本,因为股东是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如破产或解散,股东应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投资人应充分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控制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数额,切忌盲目求大。三是不违反法律有关出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承担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带来的法律责任。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财产价值评估,以防出现出资财产实际价显著低于评估价额等资产评估不实的情形。另外更应当避免的是恶意出资行为,如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等,其法律后果不仅是出资人要承担违约责任、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等相关民事赔偿,还可能面临公司被罚款、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建议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切忌做出相关违法行为等。
3、民营企业应谨慎制定企业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避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应充分运用自主约定事项,使企业的运行符合投资人的预期。以公司章程为例,《公司法》给予股东构架公司充分的自由,凡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公司章程规定”等条文,其实是为股东设置了制定公司章程的自由地带,赋予股东自主权。这些自主权体现在法定代表人确定、公司对外投资、公司提供担保、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股东表决权及分红、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股权转让、公司治理机构及其职权等诸多方面。比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公司章程一般会对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格外重视,却往往忽略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问题。有限公司的股东们是基于相互信任和共同的价值目标创立公司,一旦股东死亡,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那么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这样一来可能会破坏公司原有的稳定格局,对公司的顺利发展造成冲击。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意识到人生无常的现实,通过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置规避可能带来的风险。比如规定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未经股东会特别表决同意,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不同意继承人加入的股东应当以价格购买其拥有的股权。如果其他不同意股东不出资购买视为其继承人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此外,民营企业还应注意企业注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带来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以及超经营范围经营带来的行政处罚、合同无效等法律风险,确保企业设立合法合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