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14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农民工维权 请依法而为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田伯韬 周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国家和各省市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得到了有效治理。但是,随着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部分农民工被包工头煽动,借讨要工资为由群体上访,甚至寻衅滋事,挠乱社会治安。比如 2020年8月,辽宁省沈阳市棋盘山公安分局以“聚众挠乱社会秩序罪”对组织、雇佣、煽动农民工群体恶意讨薪的包工头孔某、付某刑事拘留,对另三名农民工行政拘留,包工头由恶意欠薪被打击逐步转向怂恿鼓动农民工恶意讨薪。

  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由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代发,按月支付到农民工的银行卡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包工头要想获取自身的利益,必须加强对农民工的用工管理,待工程完工支付清农民工工资后才能结算自己的利润部分。但是这个过程又非常漫长并且有很多不定因素,个别包工头为了提前讨要自己的利润部分,不惜铤而走险,逐渐从“拿了钱后逃跑藏匿”转向“拿不到钱恶意讨薪”。笔者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以及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发现,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逐步从资金来源问题和包工头欠薪逃匿向“怂恿鼓动农民工群体上访”转变,从协调处理工程款的结算纠纷到认定农民工的工资数额转变。虽然农民工在进场时也签订有简易的劳动合同,或者和包工头有口头约定,但是在结算工资的时候也可能会出现争议,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由于不同农民工的技能水平、熟练程度以及体力、耐力差别,导致同一工种不同农民工的工价会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二是部分农民工因个人技能问题造成了质量不达标,需要整改或者返工维修,而部分农民工在接到项目部维修通知后自己又不愿意维修。三是个别农民工在做工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失误,给工程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以上这些问题都要在结算工资的过程中适当扣除。一旦在工资结算过程中达不到个人的目的,都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甚至越级上访。

  新条例实施后,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结算和审批到资金拨付再到银行发放,也需要一定的过程,一般在一个月内都是正常的。但是一部分异地务工的农民工,干完活就要拿钱走人,特别是元旦、春节期间尤为突出,有的甚至要项目部盖章保证还不放心。

  春节将至,在此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如果一旦工资被拖欠,要及时到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维权中心)投诉,不要轻信他人的煽动和唆使而做出违法的事情。出现了工资结算纠纷问题,可向项目部劳资专管员或者安全生产经理反映,接受项目部的调解和处理,也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司法途径解决。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立案后,留下银行卡号和联系方式,即可以放心回家过年。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