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25日 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防治诬告陷害行为: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中共乐山市纪委 杨正灼

  诬告陷害行为严重污染政治生态,浪费执纪执法资源,侵犯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影响党员干部干事积极性。如何在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同时有效防治诬告陷害人,事关反腐倡廉工作成效,事关良好政治生态、社会生态的构建与维护。本文结合办案实际,就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有效防治诬告陷害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一、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诬告陷害行为的现实困境

  (一)诬告陷害行为难以认定

  今年,中央、省上相继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诬告陷害行为提供了制度遵循,明确了诬告陷害行为的概念,错告、诽谤不属于诬告陷害。三者区别主要是举报人反映问题的主观目的不同,诬告陷害与错告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捏造事实的客观行为和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而诬告陷害与诽谤的区别在于是否使他人受到纪法追究,前者目的是使他人受到纪法追究,后者目的只在于损害他人名誉。实践中,诬告陷害与错告、诽谤的表现形式较为相似,都属于反映失实,界限不十分清晰,容易存在认识错误进而产生混淆。

  (二)诬告陷害事实难以查证

  一是匿名举报难以核实。诬告陷害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实践中往往采取匿名举报。由于匿名举报内容大多比较抽象、空洞,缺乏事实基础,真实性无法保证,且无法向举报人查证,查处情况也无法反馈,导致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二是时间久远难以还原。据统计,举报内容多为5年以上的事情,随着时间推移,因涉案人员记忆、心态发生变化,证据材料保存不完整,以及难以收集新证据等因素,致使举报问题无法全部核实,亦无法还原事实真相。三是主观目的难以取证。因主观目的为心理状态,实践中很难被证实。如行为人不承认,就只能依靠其他客观行为来推定举报意图。因诬告陷害行为的证据种类较少,除行为人、被举报人的言辞证据外很难收集到其他客观证据。即使核查认定举报不属实,如无其他明显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举报人为“恶意”陷害。

  (三)诬告陷害行为难以处理

  一方面,诬告陷害的源头难以消除。诬告陷害人的举报意图往往基于个人恩怨、竞争关系、嫉妒心理,以及自身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且大多缺乏对政策法规的正确理解,加之对解决问题的期望值过高,处理结果一般不能满足其要求,导致长期反复举报。如某市纪委办理张某某案中,最初张某某提出给其家属购买最高额度社保就息诉。被拒绝后,又以某市纪委对其身份认定有错误、未向本人提供处分决定等新理由继续举报。另一方面,现有处理方式效果不佳。目前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方式为党纪政务处分,以及行政、刑事处理,对在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的处理效果较好。但大多数诬告陷害人为非党员、非监察对象,部分甚至为长期缠访、闹访的老年人,已有的处理方式已无法达到惩戒作用,可能还会引发更为严重的信访稳控问题,不利于地方和谐稳定。

  二、纪检监察机关防治诬告陷害行为的路径选择

  (一)精准认定诬告陷害行为

  一是完善证据标准。参考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较为成熟的诬告陷害罪的证据标准完善相应的证据标准,特别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恶意的证据要求,避免人为降低或拔高证据标准,有效打击诬告陷害行为。二是精准识别定性。强化举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异常举报,识别容易发生诬告陷害的常见领域、时间节点,及时剔除可查性低的举报信息。召开专题预判会,集体研判审查调查报告,仔细甄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等行为界限,切实做到准确定性,不枉不纵。三是注重调查取证。特别是注意调取主观方面的证据,不仅要通过谈话、讯问、询问等方式调取言辞证据,还要全面分析线索来源、举报途径、举报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主观目的。

  (二)有效处置诬告陷害行为

  一是严惩恶劣行为。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在征地拆迁、土地分配、社保安置等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领域,以及换届选举、人事调整、荣誉表彰、利益分配等关键环节,严重干扰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诬告陷害行为,应严肃追责。二是精准分类处置。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理,对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诬告陷害人进行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对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诬告陷害人探索纳入社会诚信管理,限制其行使贷款、入学、高消费等权利。对涉嫌犯罪的诬告陷害人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三是建立正负面清单。及时通报曝光诬告陷害典型案件,以及正确行使举报权的典型案例,狠刹歪风,激扬正气,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积极健康的举报观念。

  (三)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

  将澄清保护作为执纪执法的重要内容,健全可操作性强的澄清制度,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一是明确澄清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符合澄清条件的诬告陷害案件,应当及时通过宣布、说明、通报、沟通等方式公开澄清。对于已被错误处理的党员干部,应当及时纠正澄清。二是把握澄清内容。澄清工作的公众关注度和社会敏感性高,应认真研判澄清内容,注意保护被举报人隐私,避免因澄清工作导致被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明确澄清目的是回应不实举报,不是评价被举报对象,更不是对被举报对象的工作或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全面的肯定或背书。同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澄清程序,积极稳妥的开展澄清,避免造成不良影响。三是做好回访教育。积极开展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通过面对面交流谈心,传达组织的关心关爱,帮助其放下包袱、走出误区,正确面对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