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17日 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中国“破产管理人被诉第一案”尘埃落定 张某诉千业律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撤诉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本报记者 李代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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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业律所获得的部分荣誉展示墙。

  2020年5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张某撤回对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下称:千业律所)的起诉。至此,这场喧闹了两年时间、被业内人士冠以“破产管理人被诉第一案”的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终于落下了帷幕。

  2020年7月15日,记者专程来到千业律所,就本案的发生经过、积极意义、带来的启示,分别采访了千业律所主任关宪法、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办案律师。

  事件起因于法院的一纸合并裁定。2018年4月20日,千业律所作为河南金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瓯公司)、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耀公司)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金瓯公司、金耀公司、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雅乐颂公司)、河南东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东建公司)四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四公司财产成本过高、如分别破产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遂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开封中院)申请将四家公司合并重整。2018年8月3日,开封中院裁定准许金瓯公司、金耀公司、雅乐颂公司、东建公司(以下合称四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2018年6月7日,张某以千业律所作为金瓯公司、金耀公司管理人履职违法对其造成损失为由,对千业律所提起标的额为400万元的管理人责任之诉(后张某申请变更诉讼标的额为约106万元)。

  何为“实质性合并破产”?

  实质合并是美国破产法官根据其衡平权限创造的一种适用于关联企业破产情形的公平救济措施,其核心要义在于否认各关联公司的独立人格,消灭所有关联企业间的求偿要求,各成员的财产合并为一个整体以供全部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公平清偿。

  关宪法认为,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各个关联企业在资产、财务、人事等多方面的人格严重混同问题,各关联企业已实际失去分别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即独立的法人人格,需要进行实质合并以实现破产法公平清偿的立法目标,简而言之,实质性合并破产否定了各公司的独立性人格,将各关联公司的债权债务纳入破产程序中,进行统一受偿。

  本案是否适用“实质性合并破产”?

  从上文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关联性企业实质性合并破产必须存在财务、资产、人员等相互混同的情况且各关联性公司丧失独立性,而在本案中,金瓯公司、金耀公司、雅乐颂公司、东建公司股东互有交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杨某,四公司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均系一套人马,且在同一地点办公,四公司彼此之间存在大量资金无偿调拨情况,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购置雅乐颂公司的股权及108亩土地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金瓯公司,金耀公司的1.1亿借款全部用于支付金瓯公司的工程款和归还借款本息,金耀公司购置108亩土地的资金全部无偿来源于金瓯公司的社会融资,而东建公司与雅乐颂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本案另有其他大量证据证明四公司存在混同的情况,因篇幅所限,笔者不再一一列举。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四公司已明显丧失了意志独立性和资产独立性,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存在各自财产难以区分的情形,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适用条件,应当运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来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最大利益。因此管理人向法院提请合并重整申请并无不当。

  是对管理人工作的肯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破产重整案件的增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越来越多的进入到我们的视野中。我国破产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概念进行界定,各地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在实践中尝试性地将实质合并规则运用到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并对该规则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而本案中,千业律所作为管理人,在对案涉公司调查的基础上,依靠自身的专业性与前瞻性准确界定了本案的方向,在我国破产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河南两级法院最终同意四公司进行“实质性合并重整”也是对管理人工作的肯定。

  “先做好人、再做好律师”

  张某诉千业律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法院驳回,二审撤诉。

  张某虽最终撤诉,但通过该案,也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警示。有别于传统的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是一件浩瀚的工程,其不但考验管理人的专业性,更对管理人的综合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了解,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核准备案、由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被中共中央组织部命名为“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出版有《新旧破产法比较》、《破产案例实务及疑难问题解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企业破产法精解与实务操作指南》等著作。

  作为河南省从事破产业务较早的律所,千业律所有着丰富的破产实务经验,而在本案中,管理人虽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义务,却仍遭受了各种各样的非议。作为法律从业者,作为破产专业律师,他们可能在履职过程中因触碰到某些人的利益而被起诉、索赔,但他们从不畏惧挑战,也会始终坚持“先做好人、再做好律师”的所训,不忘初心,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