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18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新冠肺炎疫情 应对的几点法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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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梅英/文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党中央高度重视,迅速做出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摆在第一位,提出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全国上下迅速行动,协调联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到4月底,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取得决定性成果,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在这场战斗中,党中央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全党和全国人民上下一心、众志成城,再次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要求,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域外专家和国际社会的高度点赞。回想这段时期全国各地的应对实践,可以说,这既是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应对,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实践的生动展示。

  决策依法有序。整个疫情应对,中央和各地党委政府严格依法,井然有序。我国应对传染病疫情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是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据,也是疫情期间公民和各类组织的行为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即正式发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要求各地依法设立地方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理指挥部门,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依据疫情影响具体情况,确定本行政区相应响应等级,进而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为各地对新冠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实施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实施控制观察提供法律依据。浙江省、河南省以及湖北潜江市等省市率先启动较疫情中心地区更早更有效的防控手段。

  突出法治思维。各地各级政府在疫情应对期间采取任何防控行为,能始终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始终做到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法律适用严谨,执法公开透明。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严格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防控措施;在具体应对行为中,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要求,不少于两人执法,并落实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等要求;同时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等对那些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执法文明理性。法治的本质是理性,它集中体现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成果。执法过程文明就是用体现全社会普遍遵守的准则和理念的行为和手段依法行政。防止简单粗暴,防止执法过度或不足,尊重文化文明,争取配合支持,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这些不仅突出表现在统筹把握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三者关系,而且表现在努力提高具体执法的精细化、人性化、科学化水平,及时传递政府防控疫情的行动和态度,强化权威信息,引导公众行为,稳定全社会情绪,最大程度凝聚社会共识,获得了人民群众广泛理解、信任和支持。

  目前,我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成绩确实来之不易。但境外疫情暴发增长态势仍在持续,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加大,国内防止疫情反弹的复杂性也在增加,疫情防控这根弦必须时刻绷紧,决不能前功尽弃。阶段性总结前一阶段疫情应对实践,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也属当务之急,非常必要。鉴于此,我们认为其中部分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1.法律规定和应急预案过于原则,有些未能与时俱进。首先,应急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在一级响应期间的工作内容不清、主体缺位,如各地新设立的应急管理部门没有能在此次防疫斗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物业企业应该说在这一场从未有过的遭遇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承担了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责,但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参与机制责任义务尚不明确,主管部门缺少对物业参与疫情防控的物资支持和必要监管,影响防控成效。我国公共卫生疫情防控法规的优点是规定全面,不足之处是重点不够突出,且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响应等级下,政府管理职责、市民行为规范标准不清晰。特别是在基层镇街社区,虽然上级原则要求很明确,但各地具体执行响应时由于理解不一致,手段不一、步调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对隔离人员的管控手段五花八门,甚至出现擅自堵塞道路、对居民住宅采取加锁等违法行为。

  2.部分法治措施界限仍不清晰。比如自由权利与公共安全,强制措施与文明理性,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保护等等。实践中,部分地区在仓促应对之始既有过度的地方,也有不足的表现。比如,在此次疫情应对过程中,在已确定突发公共卫生疫情情况下,由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同一对象特定行为,市民无法获得准确预期。比如,此次疫情期间核酸检测是确定是否染病的重要手段,但对这一检测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集中隔离食宿费用等,到底由谁承担,政府还是个人,能否纳入公民医保支付,如何确定费用标准,如何划定分摊比例等等;再如,面对疫情等重大公共安全危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大规模收集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但行政机关如何确保处理公民个人信息切实遵守合法、必要、明确、透明等基本原则,如何确保个人能够查询更正、防止滥用等。

  3.基层应急预案准备、宣传与演练不足。从全国来看,虽然各级政府预案中规定了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和级别,从体系上构建起了宏观层面的应急板块和分工,但是对于不同响应等级下的具体举措没有做进一步细分;由于缺乏具体的疫情扩散情境假定,预案中对于响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预判仍显不足,只能依靠指挥部的紧急决策进行支持。特别是疫情之始,不少镇街和社区缺乏应对公共卫生重大事件的预案和实施细则,加上广大市民在应急之初对该疫情本身了解不够、对疫情的严重性理解不足,基层防控人员也缺乏相应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不得不仓促上阵,甚至忙中出错。

  针对上述问题,个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更加重视法律体系协调、明确与完善。比如,应急管理防控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需要从宏观体系上优化我国现行公共卫生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和格局,将现行传染病防治法更名并提升为公共卫生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予以完善并升级为公共卫生疫情应急反应法。其次,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进一步明确新设立的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防控体系的职责,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准公共产品”提供者的定位,将其纳入城市社会治理体系和重大公共危机防控体系中,明确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职责;建立面向物业服务企业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实施资源统一调配并落实减税补贴政策,调动其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积极性。同时,应进一步细化实化各级预案及响应制度,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应急管理预案的协同,落实相关措施责任。

  二更加重视执法文明,特别是疫中疫后的法律服务。切实处理好执法的目的与效果、过程的统一,确保执法的稳定性与公平性。建议今后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更加重视疫中疫后的法律服务,政府可以及时购买法律服务或者招募法律志愿者,配合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给予专业的法律指导;同时,及时公开细化法律解释,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公众预期。如在国家已确定疫情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对国内公民的检测确诊费用,只要是政府要求的应一律由政府承担检测费用,至于其因集中隔离产生的食宿费用,则由政府和公民共同分摊,从而给公民准确预期,并保持确定性和稳定性,不因地区、时间而发生变化。同时,总结、分析疫情应对必要的非常措施,逐渐朝着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及时优化固定,直至修订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三更加重视基层应急预案的完善与日常演练。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组织应急预案规范化、系统化的指导,及时修订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镇街村社在不同响应等级中的职责分工与工作流程,完善镇街社区具体操作细则;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不定期组织镇街村社物业开展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应演练和业务培训,确保镇街村社工作人员系统掌握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基层应急管理意识,确保在应急事件发生时动员迅速,组织有力。

  (作者系法学硕士、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