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孟著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在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给予充分肯定,并形象地“五六七八九”作出高度概括,“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民营经济的这一重要地位和作用却始终没有与民营企业在银行贷款余额中的比重(不足25%)很好地匹配起来,这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值得欣慰的是,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前不久就金融支持民企答记者问时提出未来民企贷款“一二五”目标,为这一“错位”匹配关系的“矫正归位”提供了现实注脚。问题的关键是,为实现这一目标,应采用何种办法或途径,让信贷资源顺畅地流向“饥渴”的民营企业。
信贷风险缓释工具缺失导致民企信贷管道淤塞。
理论上,民营企业信贷供给与民营经济地位作用之所以出现匹配关系“错位”,主要是因为银行系统自身缺乏一套有效的信贷风险缓释工具,从而导致其通往民企的信贷管道出现严重淤塞,以至于“饥渴”的民企无法得到金融活水的漫灌。也正因于此,面对银行信贷,民企才有了“融资的高山”的诙喻。
众所周知,银行信贷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安全性,也就是说,银行信贷行为是以每一笔放贷都能够确保如期收回、不存在安全风险为其隐含假设的。当完全满足上述条件时,当然不存在信贷风险,信贷风险缓释工具自然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当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时,如在可能出现个别贷款回收风险的情况下,银行系统也完全可以通过风险溢价(实行差别利率政策)等自身演化机制获得风险补偿,同样不存在对信贷风险缓释工具的现实需求。显而易见,最能接近满足上述条件的理想信贷对象,非大型企业(当然也包括大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莫属,因为它们已经发展成长到相当成熟的阶段,具备了良好的信用条件,尤其是国有企业还有“类国家信用”的背书。
较之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信用条件就逊色了很多。因为民企的特征是规模小(大部分为中小微企业)、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弱、平均寿命短、信用违约率高,并大多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属于“成长中的烦恼”。对于银行机构来说,由于缺乏有效的民企信贷风险缓释工具,而它们自身基于商业可持续和市场化原则演化出来的风险补偿机制又不足以对抗此类风险,出于信贷风险规避的需要,对其“不愿贷”、“不敢贷”自在情理之中。 “嫌贫爱富”虽属无奈,但毕竟是银行信贷行为的理性选择。
从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提出的“一二五”目标来看,未来三年在新增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企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银行业对民企的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据此测算,民企在银行贷款余额中的比重至少要比目前的水平提高2倍以上。与此同时,未来三年我国新增中小型市场主体保守估计不少于1500万户,若以30-40%的融资覆盖率和单户200万元的贷款规模估算,新增融资规模至少也在9万亿元以上。考虑以上两大因素叠加影响,规模之大超乎想象。
面对如此融资压力,唯有溯本求源,疏通银行通往民企的信贷管道,方能走出民企融资窘境,逾越“融资的高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7月17日召开的部分省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所强调的,“要改善金融服务,疏通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管道。”而疏通信贷管道的关键在于为银行系统提供有效的信贷风险缓释工具,风险“隐患”一旦消除,信贷管道自然也就“畅通无阻”了。
用“财政+保险”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补齐信贷风险缓释工具短板。
目前,基于商业可持续和市场化的信贷风险缓释工具并不缺乏,如不动产抵押、权证质押、担保、信用保险、债权融资支持工具等,但这些工具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受制条件多、局限性大、“流量”有限,无力肩负起信贷管道疏通重任。如担保工具,市场性担保无法解决“融资贵”问题,且融资规模受担保机构资本规模的限制;而政策性担保虽能解决“融资贵”问题,但“投不准”和效率低下问题难以避免。又如信用保险,市场性贷款信用保险对金融生态约束要求较高,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无法解决“融资贵”问题;而政策性贷款信用保险虽能解决“融资贵”问题,但保险增信供给缺乏内生动力。
概言之,民企遭遇“融资的高山”,表似市场选择的结果,实则“市场失灵”的体现。为此,这就有必要借力“看得见的手”(非市场化财政工具),牵手“看不见的手”(市场化保险工具),协同建立“财政+保险”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以补齐非市场化信贷风险缓释工具短板,修弥“市场失灵”缺陷。早在2016年6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就明确指出,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在“财政+保险”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下,保险机构提供信贷保险,银行信贷风险由保险机构承担,政府财政建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分担补偿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民企信贷保险部分)。若出现亏损,亏损部分则按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保险机构和资金池共同补偿;若实现盈利,盈利部分则按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注入资金池周转使用。由此,银行后顾之忧得以消解,“融资的高山”不复存在。同时,信贷风险一旦释放,风险溢价相对收窄,加之政策性“降成本”因素的影响,“融资贵”迎刃而解。
“财政+保险”优于“财政+银行”。'
在实践中,作为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有益探索,部分地区已尝试采用了“财政+银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并取得明显效果。但可以肯定的是,就其实施效果而言,“财政+银行”显然不及“财政+保险”,这是因为:
一是保险机构专司风险管理,风控技术装备水平高于银行机构。目前,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基于大数据分析和先进算法的智能风控体系,并成功运用于用户画像、用户需求挖掘和风险分析之中,能够确保其对有前景、有市场、有技术,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民企提供充足的信贷风险保障。
二是保险机构可以实现保险资源信息共享。如雇主责任险、财产险、环境责任险、创新失败险、大灾险和意外险等,与企业经营的安全性与稳健性息息相关,保险机构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大大提升风险识别的精准度。银行机构就不具备这一特性。
三是民企是保险业未来重点开垦和深耕的沃土,构建“保险—民企”命运共同体,是实现同舟共济、同兴共荣、共同发展的根基。相对更加偏重短期安全性的银行机构来说,保险机构管理信贷风险更具前瞻性、系统性和长远性。
四是从激励兼容的角度考察,银行机构管理信贷风险必然也要分担一部分经营风险(民企信贷部分),这在信贷资源供给有限的当下,显然并非银行机构的最优选择,民企信贷供给不足在所难免。保险机构管理信贷风险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广州大学大数据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