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04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解读《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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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近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严格规范治超执法检查和处罚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以便抓好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特在中国政府网加以详实解读。本报予以转载,以飨读者。

  ■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 吴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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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金

  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目的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交通运输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明确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作为车辆限载标准,实现了车辆生产和使用标准、路政超限治理和交警超载治理认定标准的统一,为治超路警联合执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自2016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并在专项行动中试行了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头执法、重复罚款、以罚代管等问题,人民群众反响强烈。7月17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要求,清理并减少各类检查和罚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明确要求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深入研究解决公路治超乱执法乱罚款问题,联合制定了《实施意见》,已于近期正式印发。

  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重点内容

  一是界定了联合执法的对象。联合执法的对象主要是涉及路警治超职责交叉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行为,对于其他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二是明确定点联合执法的模式。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确定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驻站联合执法。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

  三是创新流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于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要求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流动检测,重点地区要加大检测频次。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或超限检测点,按照驻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检测处理。要求通过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设备,加强对超限超载违法情况监测,联合开展针对性查纠。

  四是推行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组织和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实施称重劝返工作。

  五是强化源头监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货车出场装载情况检查。。

  六是实施联动管理与失信联合惩戒。

  落实《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

  一是要求各地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规定“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实施意见》是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框架和体系提出了总体要求,并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是本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严格遵守联合执法工作纪律。推行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目的是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主要是从规范联合执法工作要求和严格联合执法工作纪律两个方面,对路政、交警和运政提出了明确的“十不准”纪律要求,如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

  三是依规合理设置超限检测点。随着路网的不断完善,超限检测站数量不足、分布不合理的问题逐步凸显,许多路段没有设置超限检测站,影响联合执法的推行。为此,《实施意见》提出合理设置超限检测点的要求。

  四是制定超限检测站(点)设置和优化方案。超限超载车辆行驶情况处于动态变化中,与道路货运流量流向、路网结构、车辆超限超载特征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超限检测站(点)设置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和科学布局。

  五是加快实现路政、运政、交警执法信息交换和共享。当前路政、运政、交警等部门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程度不高,没有形成统一的基础资源数据库,大数据技术支撑治超执法不够,制约了“一超四罚”和信用治超等工作深入开展。

  (因版面原因,文章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