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会计所新规十一实施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李慧敏

  2017年10月1日起,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专家表示,新《办法》是一份对会计师行业产生重大和历史性影响的文件。

  《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发现,《办法》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加大了处理处罚力度,同时强化了首席合伙人主体责任,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

  “《办法》虽然没有提及类似‘两年两单’暂停承接新业务的内容,但突出了按照过错原则追究责任的原则,所以,可以预见的是,《办法》执行后,将有利于在今后的处理处罚中体现‘重师轻所’的原则,将在加强相关责任人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的同时,更有利于事务所做大做强。”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告诉记者。

  刘志耕表示,《办法》不仅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而且还加大了处理处罚力度。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执法检查必须遵循“双随机”原则。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二,强化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办法》规定了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负主体责任。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质量负直接主管责任。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股东)对组织承办的具体业务项目的审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实质性统一管理薄弱、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过服务能力等几类情形,因涉嫌主观故意,对行业和社会影响恶劣,财政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

  第四,针对行业反映突出的挂名执业、不正当招揽业务、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变更合伙人(股东)以逃避监督检查等违规问题,《办法》进行了系统梳理,细化和明确了具体处罚条款。

  第五,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境外人员担任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同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担任合伙人的本国公民移居境外情况,对担任合伙人的境外人员及移居境外人员在境内居留时间作出同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