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26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反不正当竞争法 首修正当其时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张国栋

  6月22日《经济参考报》)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进入最后阶段。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3条中的30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共35条。新法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将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至今已有24年。其制定和实施之初,我国刚刚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发挥过重要作用。经过多年发展,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大幅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在此前提下,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完全过时,但存在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弱等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此外,随着《反垄断法》出台以及《广告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出现了交叉、重复和冲突的问题,需要体系化地予以解决。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都可谓正当其时,很有必要,并且亮点不少,值得期待。

  一方面,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如山寨抄袭、域名抢注、搜索排名、虚假宣传、窃取信息、商业诋毁和流量劫持等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已成为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间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矛盾焦点。但由于现行法没有关于互联网竞争的规定,往往导致执法部门面对问题束手无策,结果经营者打架,市场和消费者受伤。新法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增强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这无疑打中了全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七寸”,为市场经济体制护航。

  另一方面,除了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外,修订草案还将对商业贿赂的范围适当扩大,细化各类恶意仿冒行为,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权,增加了检查、查封、扣押、查询等强制措施,还突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建议删除对经营者的“营利性”要求,这与以往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保持一致,又保持“经营者”这一概念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适当地减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这对合法的经营者、守法的消费者而言,都是利好。

  既为首次修订,难免缺乏“经验”,不可能尽善尽美,甚至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制度安排。但仍然可以相信,随着此次首修及今后的不断总结完善,这部法律必将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产生深远影响,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