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 名家论坛

2016年08月12日 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英国住房保障潮悄然重来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威尔士大学建筑学院博士生导师 迈克尔·R·布朗教授

  (上接8月5日04版)

  

  (3)租用私房福利政策。对租用私房的居民,“标准住房福利”提供了类似的待遇,由于私房租金不可能有折扣,政府采取了现金津贴的方式。地方政府在对私房租户进行审核后,按照当地公房的“公平租金”以及家庭收入确定津贴数额,用现金的方式提供住房津贴,并直接支付给房东。

  (4)贫困住房福利政策。对于贫困家庭的住房居民,英国在住房福利中设置了防止人们因住房支出而沦为贫困的机制,规定居民在享受了标准住房福利时,如果扣除自付房租后,其实际收入低于贫困线,可进一步得到住房补助。对于收入已经低于贫困线的家庭,除了提供“标准住房福利”外,还以社会救助方式增加福利。对居住自有房的贫困户,每年提供固定数额的修缮费和保险费,以防止住房质量下降。

  (四)住房保障市场运行政策特点

  为使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英国政府还不断制定完善了系统配套的市场运行政策予以支持。政策模式是新自由主义价值取向与自由市场政策;而其政策特点主要有:

  (1)自由市场保障政策。在英国的住房保障法规中,一直以市场运作成为保障实现的重要政策,大多数住房保障都是由社会机构来具体操作的,例如一些类似“住房协会”的非营利机构,目前英国全国有超过110家类似的机构来具体实施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政府部门的职责主要体现在政策的制定和资金的资助方面。

  (2)公共住房主导政策。现在英国,公共住房仍然发挥重要保障作用。虽然公共住房被大量出售,但英国各级住房管理机构每年掌握着数百万套公共住房,而且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都为公共住房的维护和改造提供大规模的资金支持,同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的采取收购或建设的方式来加大公共住房的供给。

  (3)公房整体出售政策。随着近年来租住公房居民“优先购买权”政策的实施,大约1/3的公房租赁者已经购买了住房,还有大约2/3的公房租赁者仍然租住在现有公房中。英国政府鼓励将现行的、隶属于地方政府的管房机构,改造为私人合作及非盈利性质的住房协会,由住房协会整体购买现在管理的公房,成为社会性房产主,并依靠租金收入,对所拥有的公房进行维修和管理。

  (4)产权分享政策。英国政府自2005年推出“新居者有其屋计划”以来,其方式就是购房者可先购买部分产权,然后逐步购买完全产权。住房协会和地方政府公房的承租人,以分享式产权方式购买其承租公房的部分产权,其余产权由住房协会或地方政府保留,购房者付房租。房租标准是房东所持产权资本价值的2.75—3%/年。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分次购买产权,直至购买全部产权。但是在第一次购买时,购房者最低购买25%的所有权。

  (5)廉价自有住房政策。总体而言,英国的收入房价比较低,大约在1:2.93—1:3.15之间,但多年来英国政府一直将自有住房价格控制在适宜价位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目标,对自有住房价格进行宏观调控。

  (6)可承受租金政策。近年来由于租金上涨较快,英国相当多的居民仍然需要政府的住房帮助。政府为向低收入居民提供较低的、可以承受的租金的住房,资助的建房活动仍将是英国住房保障的重要方式。

  (7)特殊群体保障政策。此类政策主要体现为对一些特定的住房困难群体落实救助和救济的保障职能,包括无家可归者、重要工作人员、部分低收入家庭等,还包括对于住房翻新、流动居所等住房形式和行为进行管理和资助,同时对大量公共住房年久失修的问题采取了“体面家庭和公共住房融资”政策。另一方面,为进一步提高住房自有率水平,针对部分特殊群体推出了“新居者有其屋计划”,通过共有产权住房的方式资助这些家庭购买住房。

  (8)私营机构政策。此类政策主要是更多地发挥私营机构的作用。英国早在1844年就已成立了住房协会,该协会一直坚持以较低的价格向工资收入水平很低的工人们提供出租改良住房。其主要职能有四大特点:一是长期的独立的住房合作组织的法人实体;二是独特的住房合资行业协会;三是协会自己从事保障住房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该协会具有短期合作社、租户管理合作社、住房金融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由于中央财政的住房建设和维修拨款受政府保障能力的限制,即使对地方政府经批准筹措的建房资金,也要受政府财政赤字规模的限制。而住房协会则不受相应因素的制约,可以通过贷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因而更有利于加快住房的建设与筹措维修资金。目前,中央政府的住房保障预算资金,除了向地方政府拨付外,也直接向住房协会拨付。

  

  三、英国共有产权住房的

  实践动向

  

  英国共有产权制度实施了30多年,至今仍是政府帮助关键工作者以及其他收入较低的工作者实现住房自有的重要制度安排。研究英国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状况、运作模式、实践动向,对我国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起源背景与保障概念

  自1979年撒切尔夫人为首的保守党开始执政后,政府把提高住宅私有化率作为BHSS政策的主要目标,英国住房自有率快速提升,逐步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住房形式。随着住房价格的不断上升,人们拥有资产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为了满足无力在市场上购买住房,但又不符合社会租赁住房的“夹心层保障群体”的住房自有愿望,政府采取了新的低成本住房自有政策——共有产权住房。

  英国共有产权住房始于1980年启动的《共有产权计划》。当时,英国住房自有率快速提升,逐步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住房形式。随着住房价格的不断上升,人们拥有资产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而经济增长放缓与保障房建设财政支出增长的困境日益凸显。为了解决保障对象范围的扩大和补贴资金有限的矛盾,也为了满足无力在市场上购买住房,但又不符合社会租赁住房的“夹心层”的住房自有愿望,政府采取了新的低成本住房自有政策推出了《共有产权计划》,主要目的在于:一是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和腾出更多的社会住房;二是减轻部分中低收入家庭负担和提高住房自有率。

  在分析英国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体系之前,有必要对“保障性住房”这个基本概念做些了解。目前,“保障性住房”一般被译为affordable housing,而中文学术界又通常将affordable housing译为“经济适用房”。在英语文献中,与保障性相关的住房概念有社会住房(social housing,是指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以优惠的价格向公众出租的住房);公共住房(public housing),是指政府以优惠价格向公众提供的住房;补贴型住房(subsidized housing;租赁型住房(Rental housing,是住宅协会提供的廉租房和地方政府拥有的租赁型公房)。

  英国的共有产权住房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共有产权住房(Common property housing,简称CPH);另一种是共享权益住房(Shared equity housing,简称SEH)。这两种模式都是低成本自有住房(Low-cost home ownership)的主要形式,其产权介于租赁型住房(包括市场化租赁房和保障性的社会租赁房)与售买型住房之间,因而又被称为中间产权住房(Intermediate property right housing)。

  (二)制度演变与发展状况

  英国自1980年启动《共有产权计划》推动共有产权房屋制度实行以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部分管理漏洞,包括房屋维修费用的分担、租金的缴纳方式和催缴等。这导致代为行使政府权力的住房协会和购买共同产权的业主都存在矛盾。到了1990年,世界经济危机波及英国,加上共有产权房屋存在管理方面的问题,英国于当年推出《居者有其屋计划》来代替《共同产权计划》。

  在《居者有其屋计划》中,由英国政府委托住房协会向住户提供从住房公司获得的无限期免息的权益贷款,但公众可以享受政府优惠的共有产权房屋的份额大幅缩小,额度为所购买的市场住房价值的25%(在威尔士为30%,部分地区可达50%),其余的购房款通常由住户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实现。该政策的保障对象必须是住房协会或地方政府住房的租户,或者符合廉租房要求并且列入了地方政府轮候名单的申请者。享受该政策的住户,若要将住房重新上市,就必须一次性补交全部的免息贷款,且所借25%份额对应的价值为出售当时住房的市场价值。

  由于《居者有其屋计划》的做法在管理上更加简单、保障模式更灵活,大大推动了英国保障性共有产权房屋市场的发展。

  据英国格雷厄姆咨询公司(GCC)的统计报告:截至2005年3月31日,英国15年间总共提供了17万多套共有产权房屋,包括113家住房协会提供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的服务,平均每个住房协会拥有640个家庭的部分产权。

  2006年后,为了结合《共有产权计划》和《居者有其屋计划》各自的优点,进一步扩大保障规模并减少公共开支,英国政府又推出了《新居者有其屋计划》,计划在2006~2011年五年间资助10万个家庭拥有自己的保障性住房。它由三大新计划组成,包括《社会住房购买计划》、《新建住房购买计划》和《公开市场购买计划》。

  “社会住房购买计划”是针对城市中等收入贫困者,但他们又负担不起市场上的商品房价格,因此,政府鼓励租户购买其目前租住房屋的完全或部分产权,购房人可以先支付至少25%的产权款项,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

  《新建住房购买计划》和《公开市场购买计划》主要解决租住公共住房的人、重要工作人员(指警察、护士、教师、社会服务人员、护工、敬老院工作人员、清洁工和一些在社会服务部门从事重要工作的人员)及其他首次购买住房的人。《新建住房购买计划》支持购房人购买新建的住房,首期要至少购买住房25%的产权。剩余部分的产权向购房者收取租金,年租金标准为剩余部分产权价值的3%以下。当购房人支付能力提高之后,可以购买剩余部分的产权。《公开市场购房计划》是针对在英国东部、伦敦和东南部工作的重要工作人员,购房人可以通过其他的信贷支持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一处住房75%的产权,剩余25%产权的购买可以通过政府无息贷款与专门机构的低息贷款完成。

  经过30多年的实践发展,英国共有产权住房至今已较为成熟。据GCC公司2015年报告统计,2006~2015年,英格兰地区平均每年建成完工1.39万套共有产权住房,其中2011~2015年期间年均完工1.43万套。2011~2015年间,共有8.2万套共有产权住房被个人申购,期间约有1.42万套被再次出售(年均2840套)。据GCC公司2015年对1146位共有产权住户调查显示,新近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所购买的产权份额平均为47.5%。

  (三)住房计划与保障特征

  英国的共有产权住房(CPH)开始于1980年,共有权益住房(SEH)开始于1999年。此后,英国政府颁布的多项低成本自有住房计划均涵盖了这两种形式。而共有产权和共享权益的住房计划与保障特征区分为A、B两种重要类型。

  保障特征:适用于开发商开发新建的某些特别项目;传统抵押贷款加上30%的权益贷款,权益贷款由政府和开发商各提供15%的部分;前五年的权益贷款没有费用,从第六年开始,每年交纳剩余权益贷款的1.75%,比例每年随阗零售价格指数(RPI)增加。

  (四)产权运作模式与权益保障机制

  A、共有产权运作模式

  共有产权计划是通过住房协会提供的。购房者可以购买部分产权(可以在房屋价值的25%—75%之间),剩下的部分付租金。自己购买的份额部分,可以采用抵押贷款。共有产权物业通常是土地批租物业。

  (1)符合条件的家庭。家庭年收入等于或少于6万英镑;首次购房者或者过去拥有住房,但现在没有购房支付能力的家庭;目前租赁地方政府或住房协会住房的家庭。

  (2)对于老年人。年龄超过55岁的家庭可以选择老年人共有产权计划,这个计划和通常的共有产权计划运作机制一样,但是,购房者购房份额最多可到75%。一旦拥有75%的产权,剩下的部分不需要支付租金。

  (3)对于残疾人。对于长期残疾的家庭可以通过长期残疾共有产权计划(HOLD)购买任何住房。如果残疾人的LCPR(长期共有产权)计划不能满足需求,可以申请HOLD,比如,这类家庭需要一个位于一层的住房。

  (4)购买更多的份额。购房者可以在任何时间购买更多的份额,这就是众所周知的阶梯方式。新的份额的购买成本取决于购买时的房屋价值,如果当时房价上涨,则购房者支付的价格比首次购买时高;如果当时房价下跌,则购房者支付的价格相对于首次购买时便宜。住房协会会给出当时房屋的购买价,让购房者知道新购入份额的成本,购房者需要支付相应的评估费。

  (5)房屋出售。如果购房者拥有了100%的产权,就可以出售该房屋。住房协会拥有优先购买权。在购房者拥有完全产权后的21年内,住房协会拥有优先取舍权。在购房者仅拥有部分产权时,如果需要出售房屋,住房协会有权为这套住房寻找买家。

  B、共享权益保障机制

  适用于英国的首次购房者以及新建住房与新婚家庭,最高购买价限定在6万英镑。应用这个计划的家庭不能转租这套住房,并且这套住房必须是家庭唯一住房。

  (1)权益保障机制。必须交至少房价的5%作为定金(deposit);政府至多给予房价20%的权益贷款;余下的最多为75%的部分需要购买家庭运用抵押贷款。

  (2)抵押贷款担保。抵押贷款担保帮助能交房价5%的定金的购房者购买住房。适用于全英国的首次购房者、新建住房者、新婚家庭以及老年人家庭,最高购买价限定在6万英镑。这个担保由政府提供给抵押贷款借款人,而不是给购房者。符合条件的购房者不能将住房协会和其他任何公共资金抵押贷款计划共同使用,该计划也不适用于付息抵押贷款。

  (3)权益贷款费率。最初五年,对于权益贷款部分,购买家庭不需要交任何费用,第六年,对于贷款部分需要交1.75%的费率。之后,费率每年递增。递增率按零售价格指数加上1%计算。购买家庭所归还的权益贷款部分不收费。

  (4)申请权益贷款。去地方帮助购买代理或住房协会申请权益贷款。应用该计划必须要购买注册的帮助购买代理、住房协会或建筑商建造的房屋。帮助购买代理、住房协会会提供一个注册建筑商的名单以供购买者选择。

  (5)出售住房并归还贷款。购房者必须在25年后归还贷款或者在出售住房时归还贷款,需要归还多少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准。购房者可以在任意时间归还部分或全部权益贷款份额。需要归还的最低市场价贷款比例为10%。按市场价归还的贷款部分,其时间可以自己任选。

  (五)运作机制比较与规模发展动因

  A、CPH与SEH运作机制比较

  CPH是购房者先购买房屋价值的部分份额,一般在25%~75%之间,购买部分可用传统抵押贷款购买。剩余部分由住房协会购买,购房者需要给住房协会支付租金。SEH则是购房者应用自有资金和传统抵押贷款购买一部分产权,一般在20%~50%之间,剩余部分通过权益贷款购买。两种共有产权模式运行机制不同,但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为“共享资产增值收益,共担资产缩水损失”。不同的是,分享权益的依据一种是共有产权契约,一种是权益贷款合同契约。

  B、实施绩效与发展动因

  英国自2000年开始,包含共有产权住房和共享权益住房的低成本自有住房新增供应逐步增加。但在住房总存量中,共有产权住房仍不足1.5%。2006年后,英国政府推出了《新居者有其屋计划》及其配套的《社会住房购买计划》、《新建住房购买计划》和《公开市场购买计划》后,英国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绩效与发展动因大大助推了共有产权住房数量的增加。如在英国《城乡规划法》第106章节(S106)条款下的共有产权住房占可支付住房比例由2001/2002年的13%,提高到2014/2015年的47.8%。其实施绩效与发展动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供应对象放宽扩大。英国低成本住房计划最初一直是面向公务员、教师、警察、护士、公交司机等中低收入的关键工作者。但后来,供应对象扩大为家庭年总收入6万英镑及以下的首次购房家庭,这是一个非常宽松的条件,助推了共有产权住房市场规模的扩大。

  (2)开发商配建规则。英国政府在S106以及相配套的《规划通告》、《规划政策指引》中规定,如果住房开发项目超过一定规模(这个规模是25户或者1公倾,在伦敦内城则是15户或0.5公顷),开发商要提供一定比例的共有产权住房。尤其是在房价高、住房供需矛盾大的地方,这个要求更强烈。如果开发商不这样做,项目很难通过地方政府批准。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配建一定比例的可支付住房成为共有产权房规模发展的主要动因。

  (3)实现更优化供给效率。相比建造社会租赁住房而言,建造共有产权住房只需政府更少的资金补助。据英国保障房Pinnacle公司统计,提供一套共有产权住房耗费政府公共资金27000英镑,而提供一套社会住房将耗费57300英镑,约占社会住房耗费的一半左右。因此,共有产权住房是一种既能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又能提供比社会住房更少政府补助的住房方式。

  (4)拥有产权分享增值收益。拥有住房产权即表明拥有资产增值机会,很多家庭希望拥有住房,但其收入情况总跟不上房价上涨速度,而共有产权住房正给了他们踏上住房阶梯的一个机会。当他们的收入状况改善后,可通过向住房协会购买更多的住房产权份额、或通过转让自己持有的那部分住房产权后再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以获得更多的住房产权而推动了共有产权房市场的发展。

  (5)减少社会住房压力。共有产权住房计划能使一些收入状况较好的社会住房申请人转向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或通过劝说现有社会住房对象转变为共有产权住房对象,如此能有效减少社会住房压力。贫困家庭对社会住房的迫切需求和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对自有住房的美好愿望能同时满足。因此,有利于共有产权住房市场发展的动因是:对现有社会住房住户来说,共有产权计划通常是他们优先考虑的选择。

  (6)实现自我目标与梦想。大多数普通家庭的梦想是在一个合适的地方和合适的年龄期有一套可支付的住房和一个舒适的家。市场经济中人人买得起住房是不太现实的,而人人获得部分住房产权是可以实现的,因此,正是实现自我住房产权目标与梦想成为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驱动的重要动因。

  

  四、英国保障住房金融的

  融资模式

  

  随着英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住房金融的发展已成为推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不论是国家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还是居民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居住质量都离不开住房金融的大力支持。在英国的住房改革中,政府财政、专业金融机构、住房协会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加上住房融资模式的多元化畅通,为英国保障性住房自有化提供了较好的金融支持。目前英国比较成熟的保障房融资模式有经下几种:

  一是财政拨款模式。英国在财政融资方面,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投资主要是包括公益投资和金融支持。而中央财政主要采取二种补贴方式,一是拨款给地方政府;二是补贴非赢利组织(主要是住房协会)。例如,英国政府扶持非赢利组织兴建的可支付住房和对低收入者的租金补贴,一直保持在政府财政支出的5%左右。

  二是固定资产模式。英国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安排都是由地方政府来完成的,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投资主要是固定资产。其中包括土地和房屋的收购、住宅的新建和翻新、住宅周边公用设施的修建和其他固定资产项目。如2015财年,在英国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预算中,各类住房新建、翻建和维护的分项支出仍是主要部分,其占比达四分之三强。

  三是公私合作模式。公私合作模式(PPP模式,也称PPP融资,即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PPP模式起源于1982年英国的“公共私营合作”的融资机制。PPP模式是一种政府部门与私营机构通过合作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采购模式,可以被理解为一系列具体融资模式的总称;但是PPP融资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资金价值(VfM)。1999年英国将PPP融资应用于Livable类保障住房项目中。多年来英国的实践表明,在高房价地区采用PPP融资模式,能够以合理的支付水平和有效的方式实现公共部门的社会保存障住房投资目的,通过合理分担风险提高资金价值。

  四是地方债券模式。英国有着十分完善和成熟的地方债券市场。由于保障房建设和资金回收期长,且保障房中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不能随便出售,每月收取的租金相对有限,只能用来偿还利息,而本金的回收则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发行中长期债券能够与保障房的建设和资金回收周期相匹配。例如,英国地方政府发行的保障房债券,主要是为了筹集资金建造低租住房。

  五是信托基金模式。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例如,在英国现行《公开市场购房计划》的“霍姆斯协议”中,旨在帮助苏格兰低收入人群购买住房。即要求通过RSLs获取补助购买或修建住房,只为购买60%~80%产权的购房者提供资金支持。

  六是住房基金模式。在住房保障供给方面,英国强调政府对于住房供给的主导作用。英国保障性住房实施主要依靠社会住房基金(SHG)。SHG从各类住房公司获得资金,然后将资金分配给非盈利性机构。向非盈利机构提供资金的同时,SHG还会审核住户的资格、所有权形式以及退出机制等。此外,英国也实行配建制,即开发商为获得相应地块的规划许可证,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并且在建成后保证房屋一直符合SHG的要求,以实现这些保障房持久的“可支付”特性。在项目建设的效率上,英国财政部调查2014/2015年度显示88%的SHG项目能够按时或提前完成,没有项目出现预算超支情况。

  七是社会投资模式。为保障性住房提供更广泛的金融支持,多年来英国政府帮助成立并扶持发展了非盈利性质的社会保障住房组织,如住房协会、公共住宅总会、住房金融互助会等。这些社会组织还与私人银行机构、住房信贷银行、国外金融机构与国际银行等机构联动获得保障房建设与维护的资金来源。例如,2016年4月25日欧洲投资银行宣布为英国提供10亿英镑贷款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欧洲投资银行副总裁乔纳森·泰勒指出这是迄今为止该银行在欧洲最大一笔此类投资。又如住房协会在英国保障房融资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英国的住房协会不仅吸纳存款提供低息住房抵押贷款,还进行整体购买并管理公房,依靠租金收入,解决现存的住房维修等问题。住房协会不受财政赤字规模和政府保障能力的限制,并可以通过私人机构的商业贷款和发放信贷等形式解决融资问题,成为保障房建设的中坚力量。

  

  五、英国保障性住房的

  发展趋势

  

  目前,英国居民中有近70%的居民拥有自有住房产权,另外30%的居民租赁住房;其中,20%的居民从当地政府租赁公有住房、10%的居民租住私人房屋。英国房屋信托委员会(BHTC)副主席赫布·凯莱赫认为:“这种住房消费格局,是长期以来英国住房政策特别是公有住房政策实施的结果,但是与英国居民希望拥有自有住房的传统观念仍有差距。”

  “如果英国议会新近提案的《2016~2025年居民住房计划》得以实施,预期在2025年前将实现85%居民拥有自有住房产权;那么全国中低收入居民将会有50%步入‘自有房产族’。”英国公共住宅总会(BPHA)总顾问弗兰茨·约瑟夫指出,“这是英伦全国住房居民的新一轮脱贫改革潮流。”

  英国住房保障潮悄然重来。目前已经实施的改革措施与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扩大自有房产率。最近卡梅伦领导的联合政府重新提出将公租房出售价格最多降至市场价50%的政策,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公共住房。联合政府还决定,在2020年之前建造200万套保障性住房供低收入民众购买,并拟将现有公租房中的380万套分期廉价出售给租住者,以居民自有住房产权的比率。

  二是进一步改革房租补贴。作为非盈利机构,住房协会向住户收取的租金要低于私人出租房屋的租金;但作为私人合作性质的机构,要通过租金收入维持其管理和维修住房等方面的支出,住房租金必须达到成本租金水平。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未来要进一步改革房租补贴计划。即财政预算中的住房保障资金,原来仅仅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目前则可以扩大使用范围,渐趋转用于发放低收入居民的房租补贴。目前,已经转让给住房协会的住房中,70%的居民按照其住房支付能力的不同,已经不同程度地领取了政府的住房补贴。

  三是合理确定保障房建设目标。目前英国不同投资主体的住房量:据GCC报告2014/2015年度的总计23484千套(100.0%);其中自有住房16631千套(70.8%),出租住房6873千套(29.2%);在出租住房中:民间出租2405千套(10.3%)、公营出租4258千套(19.0%)。随着未来十年GDP的增长速度与2025年前实现85%居民拥有自有住房产权的目标,各地方政府要综合运行多种方法,合理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保障房建设目标与覆盖率。

  四是更多地发挥私营机构的作用。由于中央财政的住房建设和维修拨款受政府保障能力的限制,即使对地方政府经批准筹措的建房资金,也要受政府财政赤字规模的限制。英国政府正在推行节省开支计划,削减对保障房的投资。并于最近修改了相关法例,除了各地的住房协会外,容许更多形式私营机构与国际投资者进入英国保障房市场。如不久前香港新世界发展集团以3000万英镑的价格收购了英国保障房公司Pinnacle的61%的股权,正式进军英国保障房市场。

  五是多文化多群体融合计划。分散建房是解决未来公房建设中存在的众多社会问题的主要途径,英国政府希望不同收入、不同文化背景的居民能够共同生活于同一社区。因此,未来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将采取零星建设的方式;同时,政府通过规划手段,强制要求新的住宅建设项目必须有一定的低收入居民住房。这个比例今后将占项目建设总量的50%,从目前的实施结果看,平均只占25%,将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六是推动BIM 发展战略。为了推动保障性住房建筑信息技术的互用性和开放标准。英国政府将强制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使用BIM 技术,不久前英国内阁办公室发布了《政府建设战略》文件,其中关于保障性住房建筑模型(BIM)占了一个章节,在这章节中明确要求,自2016 年开始,政府要求全面协同的“3D·BIM标准”,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相关的全部文件以信息化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住房部长布兰登·刘易斯表示:“专注于BIM新技术并帮助相关部门实现最快速度的保障性住房建设20年。”

  总之,英国在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解决社会住房问题方面,取得了积极的作用和显著的效果。而由于我国幅员广阔,人员较多,住房问题进展不会一蹴而就。相信在不断改革于发展探索中,适当地参照国际先进经验,对于我国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会大有裨益。

  (王志成/译,译据英国建筑研究院杂志《英格兰建筑汇报》201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