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07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商业类国企向多种所有制资本敞开大门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韦桂华独家解读深化国企改革之七

  ■ 特约撰稿 韦桂华

  

  困扰国有企业改革多年的功能分类界定的靴子终于落地,商业类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等多种所有制资本敞开大门,“混合所有制”改革将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提速推进。

  “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9月24日,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早在16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就明确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向是“大力发展国有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18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此后,上海、北京、天津、四川、江苏、重庆、江西、山东等超过25个省市出台了地方国企改革相关文件,分别就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进行了各有特色的尝试。2014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石军披露了一组数据:中央企业以及子公司引入非公资本的企业户数已经占到总户数的52%以上。上市公司中,混合所有制的比例更高,到2013年10月份,全国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已经占全部境内上市公司的80%以上,资产达到90%以上。

  2014年7月,国资委选择中央企业中国医药集团、中国建材进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试点,重点在6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是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有效制衡、平等保护的治理结构。二是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和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三是探索市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四是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五是探索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有效监管机制。六是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机制。

  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被赋予全新内涵,提升至新的高度——混合所有制被确定为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且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直奔三大主题:一是打破垄断,降低社会资本乃至国际资本进入商业类国有企业的门槛,解决国有企业机制不活的问题;二是打破一股独大,做实公司董事会,解决改制不转制的问题;三是放大国有资产效能,解决国有资产不改革就低效、一改革就流失的问题。

  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旨在发挥不同性质股权的各自优势,达到各种性质的股东合作共赢得目的,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很好的一种内在股权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综合平衡各种股权不同的控制力,发挥各种股权之间的制衡作用,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构,进而转换经营企业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

  商业类国有企业向民企等多种所有制资本敞开大门,自然引起社会的担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营企业的担忧,民营资本有没有话语权?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曾公开表示,“如果要混合,一定是私营企业控股,或者至少我要相对控股。否则,国企控股,不等于我拿钱帮国企吗?”这种观念在不少民营企业家中具有普遍性。二是社会大众的担忧,国有资产会不会造成新的流失?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宋万敏表示,一些国企引入公司制后,在现实管理中党委集体领导被边缘化,民主管理监督也被严重削弱,权力制约出现“真空”。国企高管腐败、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侵吞、贪污、输送、挥霍现象大量发生,问题触目惊心。……一旦与利益集团结合,极易变成“公权私用”的制度工具,为财产化公为私提供便捷之径。

  对前者的担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要求:“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非公资本,都应当在既定规则之下进行博弈,利益不能凌驾于规则之上,不能根据各自利益去随便修改规则。

  对后者的担忧,意见要求:“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坚决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健全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力度,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根据改革需要抓紧对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破产法中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提请修改。推动加快制定有关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退出、交易规则、公平竞争等方面法律法规。”必须承认,我们对国有资本存在事实上的监管渠道和监管方式的不足,往往导致国企一股独大、“一言堂”、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出现,探索多种对国有资本的监管方式,是下一步的改革方向。

  商业类国有企业向多种所有制资本敞开大门,需要吸纳的绝不仅仅是多元的资本,还应当有着新鲜的思想、创新的力量和澎湃的机制,进而建立和完善企业和资本新的行为规则和运行方式,实现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共进双赢,这才是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