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经过征求意见,由央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3月31日正式出台,将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同,条例明确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在银行遭遇风险时将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同之处在于,正式条例增加了偿付时限,明确7个工作日足额偿付。
大家最关心的存款保险费率的水平这次依然没有提及,要经过银行测算,正式实施前才能明确。业内人士预计,保费将维持在比较低的水平,目前国际水平大约在万分之五,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起步阶段,应该在万分之五以下。
详细来说说和我们每一个人的关系。根据规定,如果您存款的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会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它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这样您的存款将转移到其它银行。而确实无法由其它银行收购、承接的,您将会按照最高偿付限额,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得到足额的偿付。
50万的限额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据测算,这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超过50万元的部分,将从这家存款银行的清算财产中受偿。
简单来说,我们完全不用担心银行的存款会有损失,如果您实在不放心的话,可以把“鸡蛋”放到不同的篮子里,但是今后各家银行的存款利率可能会有不同,您要在安全和收益之间做好判断和选择。
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一旦投保机构面临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倒闭,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就要按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的存款。通俗地说,这个制度就是为了保障我们存款人的利益,对存款人的存款给与明确的法律保障,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银行更稳健。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室主任曾刚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以求稳为目标,不会产生太大影响,等保费逐渐积累之后,将会发挥一定作用。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也会加快,目前存款利率已经可以上浮30%,但是一下上浮到顶的银行已经不多了,也就意味下一步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将会直接取消,但具体时间还取决于实体经济的情况,如果融资环境如果得到改善,实体经济有效企稳,金融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利率市场化就将正式完成。
存款保险最高偿付50万 覆盖99.63%存款人
■ 曾会生 报道
3月3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存款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酝酿了21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根据条例,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央行测算,这一标准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专家分析,存款保险条例出台为金融市场化提供了安全网,我国利率市场化或加速推进;也激励商业银行充分竞争,提升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但不会导致存款大范围搬家的现象。
偿付上限50万元
可保护大多数存款人利益
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根据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央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测算,50万元的偿付上限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分析,50万元的偿付上限兼顾了国外的标准和国内的实际情况,这一标准相当于我国人均GDP的12倍,能够覆盖绝大多数储户的存款。而且超过50万元的存款也不是完全无法得到保障。金融机构一旦发生风险,往往采取转让、接管或者其他措施。绝大多数情况下,不管是多少存款,一般都延续到新的机构,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对于储户个人是没有影响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个人收益没有影响。未来随着银行业的竞争更加充分,对个人而言,存款的风险会变得更小。”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50万元最高赔偿额是对全国主要商业银行存款账户充分调研后得出来的,保障了绝大多数公众存款人的利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个限额也会发生变化。
织就金融安全网
利率市场化或加速推进
央行表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宗良分析,存款保险制度与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进程比较一致,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安全网。通过存款保险这一市场化、专业化的处置平台,能大大降低金融风险的处置成本,实现快速有序的市场化退出。
自1993年12月份首次提出以来,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经过21年的反复论证,目前出台可谓是瓜熟蒂落。专家表示,最为重要的是,下一步要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会出现更多的民营银行,在这样的前提下,出台存款保险制度才能给金融改革的深化形成一道制度上的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利率市场化的必然要求。”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分析,利率市场化一方面会激发商业银行创新的活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刺激商业银行采取高风险的经营策略,所以需要存款保险制度来妥善保障存款者的利益。
1996年,我国市场利率化改革迈出第一步。监管部门正按照“先贷款后存款、先大额后小额、先长期后短期”的顺序稳步推进。当前我国贷款利率已实现市场化,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也在逐步推进。央行在最近两次降息的同时扩大存款利率的上浮上限,目前存款利率上浮空间已扩大至基准利率的1.3倍,完全放开或许只有一步之遥。
在今年“两会”的记者会上,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在今年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是大概率事件。在2015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他再次强调,利率市场化这个方向非常清楚,条件也越来越成熟。
宗良表示,一旦利率市场化,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可能在经营过程中开始出现分化,有存款保险制度负责托底,下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就没有后顾之忧。
推动商业银行充分竞争
存款搬家不会大范围出现
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
央行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成本负担增加很轻微,对税前利率影响也很小。
专家则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增强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性;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构成一定的市场约束,倒逼商业银行改善经营,防范风险,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郭田勇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小银行的信用,推动大、中、小银行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将给银行压力,促进其改善经营。而存款保险引入风险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可以有效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激励其稳健经营。
存款保险制度会不会导致存款搬家?宗良分析,不会导致大范围的存款转移,因为绝大多数个人储户和小微企业的存款余额在存款保险限额以内,对存款安全更有信心。同时,中小银行贴近当地市场,服务更便捷、灵活、门槛低、利率较高,与客户关系更有“黏性”。
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从隐性全额保护到限额保险的体制转换中,均未出现存款大搬家的现象。存款大户在选择一家银行时,往往是综合考虑,具有一定的“锁定效应”,不会轻易搬家。
也有专家认为,即使个别银行出现少许存款搬家,也是存款由“坏银行”搬到“好银行”。一些小而好、小而精的银行可能会吸引更多存款。适度、理性、有序的存款转移是一种健康的机制,也是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市场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的体现。
专家教你如何读懂存款保险条例
■ 李德尚玉 报道
酝酿了22年,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改革进入新阶段。
3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公布,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4月1日,就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央行召开存款保险专家座谈会,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对包括存款保险覆盖范围、赔付限额、50万以上存款保障问题等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进行了分析解读。
“存款保险作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已经研究、酝酿了多年。”潘功胜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安排,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宏观审慎监管一起,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
潘功胜表示,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可以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存款保险以立法的形式,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这是当前金融领域的重要改革,而且是一项基础性、前置性的改革。存款利率的全面放开,民营银行准入的进一步放开,都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专家表示,“另外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的改进和加强,同时它是一个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面对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特别是面对融入国际,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覆盖范围:只保境内法人
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是金融机构普遍关注的,对此,《条例》明确,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全面覆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覆盖范围包括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设立的法人银行,商业银行、城商行、农信社全部纳入。”专家对此解读称,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以及中国的银行在海外的分行不纳入,只保境内的法人。目前国际惯例是都不保境外机构在境内的分行,也不保本国机构在境外的分行。
“所以这是一个强制保险,所有的银行都要加入。”专家表示,“当然将来可以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跨境合作的需要,跟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当局签署双边的备忘录。”
“对于存款账户覆盖面来说,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都属于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专家对此解释称,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对公对私的存款都纳入,然后本金和利息都是属于受保的范围。但是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和高管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受保障。
赔付限额并非固定不变
《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另外实行限额赔付、限额保障。
“目前限额是50万,这是2013年底人均GDP的12倍,这个也远远高于国际上的平均水平。国际上保险限额都普遍在人均GDP的2到5倍,而我们中国是12倍。”专家表示,中国情况特殊,是高储蓄率国家;另外,中国的家庭储蓄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自我保障。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尽完善,所以保障比例定得较高。
“从账户调查来看,50万的限额覆盖了所有几十亿个存款账户的99.63%。所以这是一个账户覆盖率非常高的限额水平。”专家说。
此外,赔付限额并非固定不变,从国际上经验来看,也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
50万以上存款并非无保障
“50万是最高的赔付限额,并不意味着50万以上就没有保障。”专家说,从国际上来看,金融机构倒闭以后,办理清算的案例比较少。大多数都是通过收购承接,通过存款保险基金提供一定的财务支持进行公开招标,让健康的机构收购倒闭的机构,让好的机构承接这些倒闭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负债。
专家介绍,美国从2008年以来,共倒闭512家银行,主要是中小型银行。央行统计,其中95%的案例是收购承接。真正清算的只有10多家,占2%。还有一些大的银行实行了救助。
“我相信将来大多数的案例还是通过收购承接。”专家表示,“中国的存款保险条例也规定了中国出现了小银行的倒闭,我们也是根据成本最小化,在直接赔付和收购承接之间取一个成本最小的选择,所以并不是说50万以上就没有保障了。”
此外,专家补充表示,从市场约束的角度,并不是储户得到了全额保障,倒闭机构的股东所有的股权灭失,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市场约束。
费率不足银行税前利润1%
目前,银行的“存款保险的保费按什么标准交”是业内比较关心的问题。《条例》只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还未明确具体费率以及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费率差别。
“从费率的角度,低费率起步,”专家表示,费率比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初期的税率水平低得多,甚至比它们现在的费率都要低。据央行测算,目前的费率只相当于我国银行业机构税前利润的不到1%,所以不会影响投保机构。专家称,施行风险差别费率是为了另外为促进优胜劣汰和加强市场约束。
专家表示,“起步阶段,今年剩下的8个月就是单一费率起步,争取到明年要进行差别费率,这样使风险评级比较低的机构费率低,评级风险比较高的机构费率高。将来实行基准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措施。”
不会造成存款搬家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部分小银行曾对“存款搬家”问题产生担忧。
对此,潘功胜表示,“在小银行,个人客户超过了50万的比例不是很多,绝大部分是在50万以下。第二,国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50万的政府保了。还有就是利率市场化以后,小银行利率高。现在分三档,大银行上浮10%,股份制银行上浮10%到20%,小银行在20%左右。”
华夏银行副行长黄金老表示,从世界各国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都没有存款大规模转移的现象。“存款转移,大都是因为机构要出问题了才发生了存款转移。现在99.63%的存款是50万以下的。50万以上的只有0.39%,我们银行是这样,其他银行大体差不多。”
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责
国内外关注存款保险制度最核心的内容是关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如何设置。
对此,专家介绍,“以基金起步,不单独另设机构,由人民银行履行存款保险管理的职责。”另外,基金的运用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主要购买国债、央票为主,具有一定的收益。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胡滨表示:“从长远考虑,我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将来实施的重点不在于保费的偿付,而在于事先的纠正措施和事后的危机处置问题。这个应该是存款保险机构管理的重点。”
实际上,国际通常做法是,当金融机构发生破产倒闭等风险时,由存款保险基金及时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
而《条例》亦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存款保险制度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基本职责: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并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
另外,专家介绍,当一家机构需要关闭或需要接管时,撤销清算的决定和接管由银监会决定,这是商业银行和银监法规定的。根据存款保险制度,接管组织由存款保险来充当接管组织,所以存款保险基金承担此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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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实践
宗良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存款保险条例》历经数年,成功推出。它是一个将国际惯例与我国实际进行有机结合、比较有特色的制度。虽然推出经历的时间长了一点,但也可谓好事多磨。
首先,要它建立了一个市场化的机制。前几天我去了大连,面对当地银行界作了一个“存款保险制度与新常态下的中国银行业”讲座,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的推出进行了认真的分析,重点分析相关细节是怎么来的、为什么这么定、又是怎么利于保护大家利益的。
其次,要加强宣传引导。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建立市场化的机制符合时代要求,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适应这种要求而出台的。有人说,大银行、小银行竞争不平等,但是也要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大银行不交钱时信誉比较高,交钱了以后和大家一样,都是市场信用。所以,不管是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在市场机制的背景下,同为我国金融改革的一员,大家都要给予有力支持。现在成立民营银行时,要求风险由发起方兜底。我认为未来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后,就不需要发起方兜底,统一纳入到合理的市场化机制里面做保障比较妥当。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从愿景上来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有利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制度还可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同时,能够真正推动银行差异化、特色化经营,使我国银行业保持稳健的发展。对此,市场有期待,大家也有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