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21日 星期日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云南首个基层法院商会调解室落户官渡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陈明亮 赵书勇 单松松

  作为领跑昆明一板块的官渡区,民营经济发展历来走在昆明市前沿,重视司法服务职能建设的官渡区人民法院,早已与民营企业间建立起工作联系机制、法律服务机制、“绿色通道”机制以及调解协调机制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官渡区人民法院举行服务民营经济暨“官渡区商会调解室”揭牌,为官渡服务产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增添了又一载体。

  据昆明日报消息,7月9日,官渡区人民法院举行服务民营经济暨“官渡区商会调解室”揭牌仪式,这标志着云南首个基层法院商会调解室正式落户官渡。

  “及时雨”为企业发展护航

  “官渡区人民法院成立商会调解室对于企业发展来说,就像一场及时雨。”湖北商会副会长刘丽文表示,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整个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的发展面临更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官渡区人民法院成立商会调解室,一方面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对企业的发展也是一种监督,能够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知法、懂法、守法,最终获得更好的发展”。

  “可以让企业的发展在法律方面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山西商会副会长同伟认为,官渡区商会调解室的成立,是官渡亲民、敬民、惠民的具体体现,它能够减少企业的诉讼损失及时间损失,让企业有更多的时间去发展经济。

  江苏徐州商会、昆明汽车摩托车配件商会的负责人也表示,官渡区人民法院成立商会调解室,让商会多了一个“家”,“商户与商户之间的矛盾,商户与顾客之间的矛盾,通过商会调解室的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得到解决。”

  “商会调解室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可以缓解产生纠纷的企业之间的直接矛盾,可以让矛盾从诚信经营、道德底线及感情维系上得到解决,使企业发展更为和谐。”众多商会负责人表示,商会调解室让企业发展有了更多人文的温暖和保障。

  商会调解室入驻法院增加公信力

  官渡区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往往习惯传统管理模式、家庭管理模式,企业内部权责混乱,债务纠纷繁多,导致近年来民营企业在出资经营、用工管理和金融融资、买卖合同等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常见,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

  官渡区人民法院院长孙敏表示,在法院内设立商会调解室,是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对商会调解组织的指导及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工作,实现商会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及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合法、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孙敏介绍,设立商会调解室,也是官渡区人民法院强化能动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是继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医患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后又一诉调对接改革创新工作。商会调解填补了法院诉调对接领域的部分空缺,整合了法院、区工商联和商会的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矛盾纠纷。法院通过公开、高效地化解矛盾,依法公平、公正地保护了各类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支持、保护民营经济诚信经营,促进民营经济诚信体系的构建,有力推动了官渡经济的发展。

  商会调解室成立后,将建立与区工商联、商会诉调对接、委托调解等工作制度,将商会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形成双方调解资源与信息的互通共享,共同促进纠纷的协商解决。

  为帮助民营企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运用法律武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官渡区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家与区工商联联合举办《商会法律系列讲座》,由官渡区人民法院资深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对与民营企业密切相关的融资借贷、《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讲解和剖析,并为民营企业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和帮助,为区域经济发展做贡献。

  四大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护航

  民营经济呈现出高速发展态势,与官渡区上下对民营经济的扶持是分不开的。在法律保障方面,官渡区人民法院将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定为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任务,并与官渡区工商联推出四项联系合作机制服务企业发展。

  一是工作联系机制,双方通过走访、联系会议、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共同就涉企重大法律风险评估、协助企业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优化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等方面开展沟通与交流。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的发展方向不会出现大的挫折,另一方面,也规范了企业的法治建设,对整个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法律服务机制,官渡区法院通过定期通报涉企业案件审理情况、开展商会法律系列讲座,把审判中发现的市场运行、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的问题和风险向官渡区工商联、驻区商会和企业进行通报,促使企业规范管理,防范纠纷的发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这是因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多少会因为急于发展忽略某些法律规范,这使得企业的发展潜伏着一定隐患。而法院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将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盲点进行收集、归纳和整理后,直接提供给企业,可在更大范围内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绿色通道”机制,法院如果存在司法不公或不廉等问题,企业可通过工商联统一反映,法院对涉及企业稳定发展的有关函件将及时进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函告工商联。这样的“绿色通道”好比是医院的“紧急救护通道”,它为问题的及时反映与尽快解决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四是调解协调机制,对涉及工商联会员企业的基本事实清楚、案情比较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共同进行庭前调解,力争在开庭前定纷止争。商会调解整合了法院、工商联和商会的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矛盾纠纷,这就为诉讼双方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发展的事,而不是在法庭上做多余的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