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商
进入2013年以来,融资租赁规模发展迅速,2013年一季度新增68家融资租赁企业。截至目前,已经开展11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并已审批99家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在日前举办的“2013中国租赁年会”上,中国国际商会租赁委员会主席杨海田发布上述数据。
但商务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国际商报采访时也坦言,目前,租赁业的管理还处于市场自发阶段,商务部制定了三定方案,但各地还没有专门管理租赁业的部门;营改增等税收政策改革对租赁业不利,反而会使得企业的税负增加,降低租赁业的税负的呼声日益强烈;现有行业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认证标准不利于租赁业发展,现在的准入门槛多以设备的拥有量为标准,这与租赁业本身轻资产的特征是相违背的。
为此,日前,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发布关于《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一直为人所诟病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审批无监管的现象有望得到改变。
内外资统一监管规避“假外资”
《意见稿》称,该办法适用于商务部有关规定确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这意味着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与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与监管将合并。内资融资租赁由试点改为正常行政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将退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环节。”融资租赁专家沙泉如此预测。
业内认为,内外资统一监管,将有利于规避“假外资”等现象,从而实现行业的大规模整顿。
由于试点审批程序较为严格,当前市场上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在注册之时纷纷披上外资的外衣。为解决许多外资租赁公司实为假外资股东的市场现状,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须为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已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对于租赁标的物的界定也成为《意见稿》关注的重点。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融资租赁业务律师秦国勇对记者表示,此次公开的征求意见稿对于租赁标的物的界定与此前的草案有了很大的进步。他透露,此前的草案对于标的物除了规定各类设备等动产之外,还规定了这些动产所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适用于融资租赁的不动产等。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租赁物的界定为:“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能产生收益权的真实租赁物为载体。”秦国勇认为,“融资租赁的本质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租金,因而租赁物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可以改变的。”
沙泉对此也表示赞同。他表示,这实际上有助于杜绝那些假租赁、变相贷款的行为发生。“有些地方融资平台利用一些桥梁、街道等不能产生收益的标的来作为租赁物,并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监管系统破冰行业困局
专注于从事融资租赁法律服务的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稚萍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融资租赁面临物权纠纷大、各地对“营改增”执行标准不一、行业缺乏立法等瓶颈。
杨海田也认为,进入今年以来,行业内的三大问题尤为突出。
第一,行业定位问题。今年以来,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出台、最该法院司法解释的制定,都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这就是融资租赁业属于什么行业?这一问题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取向和行业的发展。我认为,必须明确:整个融资租赁业、包括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外资租赁,都应属金融业。每个融资租赁公司都属于非银行金融企业。
第二,企业税负问题。截至2012年12月1日,上海、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深圳、天津、浙江、湖北等10个省市先后进入“营改增”试点行列。随着税制改革范围的扩大,不同地区出台了不同的政策解释,实际税负的计算、即征即退的时间、租赁物发票的开具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加上有些地区对融资租赁业的行业定位尚不明确,测算的企业实际税负普遍有所增加,使得一些租赁企业处于观望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业务拓展。
第三,不动产的租赁问题。由于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税改政策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政策设计的,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能否继续得到税收等政策保障,有关管理部门尚无结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也提出不同的认识,而且,业内一些专家对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也提出了否定的看法。这样,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还能不能做,成了业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业内认为,我国融资租赁发展走过一段弯路,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法律环境。就在几年前,不少企业在接触融资租赁时,还普遍将其与高利贷画等号。由于社会对于什么是融资租赁仍缺乏完全理解,如不加以规范有可能重复以前所走过的弯路,商务部加强对两类融资租赁监管恰逢其时。
根据《意见稿》的规定,商务部将建立“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并要求融资租赁企业使用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也作出规定,要求其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征求意见稿同时还要求,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并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