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已然成为了每年3·15的关注重点。而在资本市场中,中小股民的权益谁来维护?
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表示,建议扩大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此前在2月22日,由证监会发起设立、代表中小投资者进行维权的专设机构——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已完成注册。证监会透露,该机构将通过持股方式行使和代理行使股东权利。
投资者都知道,在A股市场有三种常见的“动物”,除了“牛”、“熊”之外,就是让股民们避之惟恐不及的“黑天鹅”。近些年来,“黑天鹅”频频飞出,诸多股民经历了“飞来横祸”,却往往有苦难言。那么,股民维权过程有哪些难点?遭遇到何种困惑?记者专访了四位知名证券诉讼律师,一探究竟。
诉讼周期长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起至2012年底,大约有15000多名投资者做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涉及的起诉标的约15亿元。其中,涉及约90多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诉,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几家国际著名审计机构,也被列入被告中,亦有少数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行为人列为被告。
此外,虚假陈述案件80%-90%的原告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赔偿的现金或股票。
“目前来看,危害最大的是内幕交易,起诉最多的是虚假陈述。”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和记者交流时不无感慨。
比如东盛科技(600771)虚假陈述案,该案是2012年度获赔标的最大的股民维权案。此案从2010年启动,历时近3年,共计有148位股民提起维权诉讼,索赔标的共计约3300万元。2012年底,在西安市中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东盛科技共计向全部被告赔偿约1300万元,了结此案。
然而,据2001年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受害的投资者要进行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要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证监会或者财政部必须认定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然后法院才能受理。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难以得到司法救济。因此,证券诉讼的周期往往相对较长。
不少市场人士对此诟病已久。宋丽萍也提议,应取消这个前置程序。
咨询多 参与少
宋一欣表示,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方面的限制,主动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投资者,不会超过权利受到损失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总人数的10%,起诉总标的不会超过投资者可计算损失总额的5%。
“这反过来说明,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实际上并不大,故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作用不能估计过高、期望过盛。因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只是解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升上市公司治理品质诸方面配套措施的一个环节,甚至只是实现司法救济手段的一个环节。”他说。
那么证券诉讼是如何运作的呢?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副主任刘意强对记者介绍,“目前证券诉讼的通行做法是,一旦证监会开始对上市公司调查,律师事务所和股民权益交流平台就会借媒体集中报道之机,发出股民征集令。”他补充说,“不过最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有多少,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当时大家的关注比较多,等到可以起诉时关注度就不是很高了,而且涉及到相应的损失计算,不一定有那么多人符合条件。律师介入的时机很重要。”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则对记者表示,“大部分可以维权的股民并不知道自己有这个权利。咨询我的股民,更多的是考虑被告上市公司财大气粗,是否有地方保护主义,当地司法环境等问题。因此,往往举步不前。”
司法解释待完善
“目前虚假陈述是股民维权的诉讼重点,但股民对内幕交易索赔的司法解释仍未出台,仅有的几起索赔案,股民几乎全部败诉。所以,目前内幕交易案并非股民维权的诉讼重点。”刘国华说道。
去年年底,多位投资者诉黄光裕等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股民败诉的重要理由之一,即是法院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其内幕交易违规行为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同时证券法也规定,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但至今没有任何投资者通过判决形式获得内幕交易民事赔偿。
“鉴于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应当细化地界定投资者资格认定与损失范围、损失计算依据和标准等问题。”宋一欣说。
宋丽萍也建议扩大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目前,只有虚假陈述的案件才受理证券民事诉讼,她建议投资者因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资金占用、违反承诺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也应纳入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我希望最高法院能进一步确定计算方式、明晰系统风险等问题,以避免同样的问题出现不同法院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刘国华说。
当然,这一条甚至不仅限于对内幕交易的认定。
以刘国华去年代理的ST德棉(002072)虚假陈述索赔案的终审(原告莫女士败诉)为例,法院认定ST德棉股民的损失是由于美国金融危机、四川2008年大地震等因素造成,一审法官确定系统风险时是以揭露日至基准日的指数变化为准。对这一案件,刘国华言称“对结果,本人非常失望。对过程,本人更是失望。”
“我们应该有对上市公司的惩罚性赔偿。”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对记者指出,“这一点,可以借鉴国外的赔偿制度。”
证监会新机构引关注
投资者维权这些年来,在法律指引下己取得长足进展,呈现全方位、多角度、共同维权等特征,而不足之处仍在于参与率较低、信心不足、信息沟通不到位。从制度层面看,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还在起作用、司法机关能动性不足、全国各地法院判决不尽一致、存在立法空白、执行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当前,证监会开始了进一步行动。对于新成立的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有投资者表示,“这个机构应该是投资者的代表,但是代表不等于利益一致,换句话说,成立这个机构对中小投资者有什么好处?”
证监会对此称,此类机构将创造条件支持中小投资者开展维权诉讼,协助投资者依法救济受侵害权益。此外,还将作为投资者与监管部门间的沟通桥梁和纽带,广泛征集投资者的意见建议,促进改善监管和完善立法。
不过,刘意强还有一些疑虑。他说道,“最后会不会变成类似基金一类的机构?而且还带有官方性质,证监会成立这家公司的方向和运作要怎么把握呢?”
但不少律师都表示,会密切关注新机构的相应动向和职能。由于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市场实施监管,设立机构代理股民维权更多的是特定时期的产物。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中,监管者自己出面设立代理维权机构恐怕并不多见,但在我国的A股市场中正真实地发生着,这同时凸显出A股市场投资者维权的艰难与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