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认定承包人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发包人出具验收手续和质保书,付款条件不成就,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欠款,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
2007年9月16日,某建设公司与某冶金公司签订《工程协作合同》,承包一个建设项目道排及总平工程。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进场施工。冶金公司发现摊铺厚度不符合约定,要求建设公司整改,但建设公司未整改。
建设公司与冶金公司结算时扣除了路面厚度不符合约定的工程款。结算单还载明:余款在出具验收手续和质保书后支付。后建设公司起诉,要求冶金公司付款。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公司与冶金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冶金公司还应付工程款20多万。而结算单上载明,余款在出具验收手续和质保书后支付。庭审查明验收手续除到现场进行实物验收外,还应进行资料验收,建设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冶金公司提交验收资料,不能证明支付工程余款的条件已成就,其要求冶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质量保证金是用来作工程的质量应符合双方约定的保证,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则应扣除质量保证金。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审中一致认可,建设公司所做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在结算单中将质保金扣除,建设公司要求冶金公司支付质保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建设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工程协作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应提供沥青砼的检测资料;双方签署的结算单载明“余款在出具验收手续和质保书后支付”。可见由建设公司向冶金公司出具验收手续和质保书,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欠款支付条件。建设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冶金公司出具验收手续和质保书,冶金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欠款。建设公司以冶金公司已将工程交业主使用为由,要求冶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成法 青法 张俊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