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提出用公租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但供应对象不包括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和经适房政策的家庭。该文件特别指出,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将新就业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租房:升级版的廉租房
所谓公租房,即由政府出资或提供政策支持建造的低租金公共住房。我国实行住房改革后,公租房自2007年由深圳首先试行,其使用对象锁定在一时买不起商品房的家庭,香港的公屋制度是当时深圳公租房模仿的对象。
与我国以往的廉租房“只租不售、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的特点相比,公租房作为一种过渡性的保障方式,其供应对象有所扩大,主要针对当前买不起住房的年轻人,另外有能力的地区也可保障外来农民工。
这意味着公租房将有望向非城市户籍人口开放,这也是现有的各种住房保障形式中,首个打破户籍限制的住房保障品种。但是,公租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确定,而这一人群究竟如何精确界分,《指导意见》并没有给出清晰定义。由于中等偏下收入阶层规模会随房价和收入的波动而变化,因此公租房的具体实施细节恐怕需要在不断试点中自我修正与完善,才能真正实现其最终功能。
另外,与廉租房、经适房相比,公租房并非高补贴性的保障产品。从近期公布的《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来看,“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的表述意味着,将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比市场价低不了多少,更不会达到此前一些专家预期的低于市价四成。
保障性住房政策重点由“购”转“租”
七部委此次颁布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人群和外来务工人员实行住房保障覆盖,首次从政府层面将以前无法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群体及棚户区改造的城市“夹心层”纳入住房保障计划,这既是对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同时也是此轮房地产调控中政府保民生思想的再度提升。
另外,公租房的产权公有性质,可以部分堵塞以往两限房和经适房寻租的漏洞。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表示,随着公共租赁住房各项政策的完善,传统的经适房保障很可能将被弱化,而廉租房也将会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之中。
怎样才能把好事办好
虽然公租房政策提出后获得广泛社会认同,但不可忽视的是,在明确要以增加建设作为扩大供应的方式后,公租房必然遭遇廉租房、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土地、资金等难题。
按照《指导意见》部署,公租房建设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省级政府负责、县政府落实,从文件现有表述看,公租房的建设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事实上,以往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很大程度上在于地方政府推动不力。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无异于将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源。因此,仅有《指导意见》还不够,还需配套相关的监督问责机制。
另外,公租房政策还需弥补漏洞。其一,公租房供应对象的界定并不清晰;其二,眼下房源仍是僧多粥少;其三,虽然七部委新政中已经明确了监督机制,但对于公租房是否能够真正姓“公”(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众对此仍存疑虑。应该说,公租房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要想把好事办好,公租房就必须从“公”字入手。
(摘自《半月谈》2010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