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12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协议与欠条作证 货款由公司偿还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近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卖方提供的供货协议和买方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买卖货物的数量和价款,维持了要求买方支付欠款的原判。

  案例:

  赵某系某路桥公司电站项目部经理。2008年2月16日,赵某与刘某签订水泥供应协议,约定由刘某向该项目部承建的电站项目供应水泥,价格为每吨620元。该协议加盖了路桥公司电站项目部公章。

  协议签订后,刘某按约供应了水泥。2009年8月18日,赵某向刘某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水泥款151900元,共245吨,每吨620元”。欠条上加盖了路桥公司电站项目部公章。2009年8月31日刘某起诉,请求判决路桥公司偿还上述款项。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作为路桥公司的项目经理,其代表路桥公司电站项目部与刘某签订和履行水泥供应合同、出具结算手续并加盖公章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双方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路桥公司承担。

  由于结算时间与债权债务确认内容无实质关联,路桥公司申请对该欠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没有必要,法院不予准许。由于供货协议约定的水泥结算以刘某供应的水泥量为准,而非以路桥公司电站项目水泥实际用量为准,故路桥公司申请对电站项目水泥实际用量进行鉴定,法院也不予准许。据此判决路桥公司向刘某支付水泥款151900元。

  宣判后路桥公司提起上诉,称刘某提交的水泥供应协议和欠条的内容不真实,是刘某与路桥公司的项目经理恶意串通形成的。水泥供应协议载明水泥价格为620元/吨,远远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欠条的内容提高了水泥价款、增大了水泥供应量并隐瞒了已收货款19200元的事实。

  路桥公司提交的《2008年2-5月工程量结算申报表》证明双方当事人实际约定的水泥价格为260元/吨,实际供应量为60吨。《2008年2-5月工程量结算申报表》形成于本案纠纷产生之前,真实性高于欠条,一审法院对该表不予采信有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主张路桥公司支付水泥款,提交了其与路桥公司电站项目部签订的水泥供应协议,以及项目部出具的欠条。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买卖水泥的数量和价款。

  路桥公司主张上述协议和欠条上载明的水泥的单价和数量不真实,仅提供了《2008年2-5月工程量结算申报表》,该申报表系复印件,无原件核对,其真实性难以认定;且即使申报表是真实的,因其记载的不是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内容,而路桥公司并未就当时相同型号水泥市场价举证,仅凭该表记载的“4月份水泥60吨、合同价260元/吨”的内容,不足以证明刘某与路桥公司买卖水泥的单价和数量不真实。路桥公司关于水泥供应协议和欠条系其项目经理赵某与刘某恶意串通所形成,内容不真实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路桥公司主张刘某已收水泥款19200元,仅提交了路桥公司赵某签字的载明“代付水泥款19200元”的清单,并无刘某出具的收款凭据,故路桥公司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法 青法 张俊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