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继延
作为民间商会的组织者,我们在组织民间商会时,也非常明确地感觉到,第一,无论是作为产业经营上的民营金融产业还是依托金融产业发展的民营企业都对民间商会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第二,在实践中,很多商会已经在这个领域做出了一些探索。
我初步归纳一下,我们现在的民间商会运用各种形式的金融工具已经有若干层面的合作,最低层次的就是上世纪80年代温州的民间抬会,那个时候还不是完全股权意义上的合作,更多是一种借贷形式。第二种形式就是类似于以股权合作为基础的,以私募基金或者以民间财团的形式进入产业投资。现在可以看到很多PE做私募的股权投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政策的限制,所有一直以来并没有一个很合适的方式来做,大量的PE还是以投资公司的名义存在。
在落实新三十六条中,产业基金对民营资本开放的方式其实可以有两种,一种是行业商会的模式,比如同样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可以结合发起成立一个产业基金,来从事行业性的投资;一个是以地域商会为基础。如果通过落实新36条,能把大量依靠地域商帮,依靠地域关系建立起来的民间基金利用起来,也会有很大的作用。但我们现在缺乏一种从国家政策方面对民间私募基金的认可,无论是行业形式还是地域关系的商帮。
随着高科技、互联网的兴起,有一种移植过来的概念叫做风险投资即VC,在VC方面,一种是从国外搬过来的模式,另一种类似于深圳创投这样国有公司的形式。
银行界的朋友也认识到商会组织的作用,因为银行要靠这些企业来提供存款的基础,同时也可能发现优质客户,然后放款,大量商会和银行进行战略合作。更具体一点,就是商会以会长为首成立一个担保公司,现在很多担保公司变成了小额贷款公司,就是在商会内部放高利贷,因为担保实际上很难做到。
现在,如果我们落实新36条,依托商会组织所建立的战略合作能够落实到几个环节,第一就是把担保公司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如果银行业在监管模式上不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对中小企业还是这样一种状态。换句话说,中小企业虽然可能风险更大一些,但放给民营企业收益可以更高一些,在这种状况下就可以通过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将担保公司的作用发挥出来。
第二就是小额贷款公司,现在大量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弥补不足。也就是说,通过商会这个平台,通过商会会员之间的交流和相互信任、了解之后,可以把这个圈子内多余的一些资金集中起来,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形式呈现。
当然,从国家政策上讲,如果能够对产业投资基金有更多支持,特别是通过商会平台建设产业投资基金,给民营资本一个基本的国民待遇,能够允许以民营资本为主成立产业投资基金,恐怕比小额贷款公司作用更大,商会组织能在其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
商会是一个中介组织,很重要的任务是搭建桥梁,但是商会本身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的NGO,不能从事盈利性的行为,商会这个中介有时候做了担保公司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又有可能变成少数股东的组织。因此,中间会有一定的矛盾存在,即在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和一个盈利性的组织中间,商会处在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很多时候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商会就有可能变成几个股东的商会,因为他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当它摇身一变成为某种准金融机构的时候,它会很希望把商会这个平台控制在自己手里。因此,在执行新36条的时候,商会一定要注意这些问题。
(本文作者系湖南湘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湖南商会创始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