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29日 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陈久霖复出,到底该谁给公众一个“说法”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 马光远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陈久霖曾差点导致中航油破产,显然属于“特别重大损失”之列。

  陈久霖,这个因“中航油事件”在2006年被新加坡司法机构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的监禁和33.5万新元罚款的央企高管,目前被媒体发现已经以“陈九霖”的名字成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作为首个被国外的司法机构判处刑罚的央企高管,中国民众对于陈久霖的遭遇一直怀有复杂的感情。从个人的角度而论,陈久霖在经营管理上的才能是不容置疑的。

  “中航油事件”作为央企在海外投资期货交易惨败的经典案例,当时的影响巨大,在国内引发的震动至今犹在。然而,对于陈久霖的处罚,却在业界一直有很大争议,甚至有很多人为其叫屈,认为其不过是个“替罪羊”而已,而陈久霖自出狱以来一直向有关部门“讨说法”也印证了此点。

  的确,抛开诸多感情因素不论,陈久霖的确是个人才,而“中航油”事件的确不应该全部归责于他,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应该承担责任,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诸如从事石油期货这样的重大决策,没有陈久霖的个人倾向是不可想象的,东航、国航以及中信泰富在期货交易上的惨败无人被问责,并不因此认为对他的处罚是冤枉的。

  国有企业的决策本来就是集体决策,而承担责任者只能是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外界之所以对其同情,更多的是对诸如东航等同样导致巨亏者没有问责的不认同,而并非认为陈久霖冤枉。

  这样,一个怪圈出现了:陈久霖受到了惩罚,外界抱有同情,陈久霖悄悄复出了,公众却无从知晓背后的逻辑。我们很有必要知道,一个导致了5.5亿亏损的人,再次任命他为一个公司的高管,对这个公司的所有股东究竟是祸是福。

  而基于这样的逻辑,《企业国有资产法》才明确规定,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据悉,陈久霖担任的职务应该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考虑录用的,可企业自行录用,就可无视法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