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认定劳动关系终止系因劳动者自动离职所致,判决驳回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
案例:
2001年2月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1月14日原告在工作中受轻微伤,治愈后上班至2002年8月。被告向其支付了工资、补贴,但未办理社会保险。此后原告一直未上班,被告也未支付工资、补贴。
2008年1月原告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告补发2002年9月之后的工资、补贴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认为自己2002年9月之后未上班,是被告负责人让自己在家养伤,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2007年11月双方签订的“目前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25000元”的“医疗补助协议”,没有反映双方劳动关系真相,自己是被迫签字。因此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补发工资、补贴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共267075元并补办社会保险。
法律解释:
被告辩称原告2002年9月已自动离职;某酒店出具证明证实2003年12至 2006年11月原告曾在该酒店工作;支付“医疗补助”只是被告在原告自动离职之后,针对该次事件的数名受伤人员的善后补付行为,双方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存在劳动争议,也早已超过申请仲裁期限,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没有上班是被告负责人让其在家养伤,但除了其本人陈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对此断然否认。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倘若原告的确由被告安排在家养伤,那么被告不可能不发放病假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原告也不可能在长达5年没有领取病假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情况下,不向被告主张权利或向相关部门投诉。而且原告在此期间曾到某酒店工作3年;“医疗补助协议”也已确认“目前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关于自己系被迫签字的陈述同样没有证据证明。
因此,原告的陈述无法采信,应认定其2002年9月自动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这时,双方之间关于工资、补贴、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已经产生,原告应及时主张权利。但其直到2008年1月才提起仲裁申请,显然超过了60日的申请仲裁期限。被告在事隔多年后向原告补付医疗补助费的行为,不能反证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延续状态,也不构成申请仲裁期限的中断。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定要及时提起仲裁或诉讼,如超过期限即会导致丧失维权良机,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
(青法 朱新朝 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