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合同,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确认承担违约责任应以合同约定为限,判决王某、胡某支付借款本息75052.42元、律师代理费5943元,某担保公司有权以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案例:
2004年12月14日,被告王某、胡某夫妇与某银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80000元用于购房,期限10年,月利率4.425%。;王某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日,王某与原告某担保公司签订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王某与共有人胡某将一套房屋作为反担保抵押物;抵押的范围为原告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而代王某偿还给银行的全部债务及因处分抵押物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王某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形,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支付贷款总额30%的违约金。上述抵押合同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
2004年12月23日,原告与某银行签订住房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38户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王某的借款为80000元。如借款人连续6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银行有权直接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
此后,王某、胡某未按约定使用借款,也未按时向银行归还借款。2007年11月1日,原告收到银行发出的提前归还住房担保贷款通知书,即代王某清偿借款本息75052.42元,履行了担保责任。原告为进行本案诉讼向某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代理费5943元。
法律解释:
法院认为,王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原告与王某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借款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也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履行了代为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有权向王某、胡某追偿。
反担保合同中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出现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等5种情形,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而本案的抵押物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房屋抵押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本案涉及的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担保时,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保时,反担保是保证担保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有效方式。
(青法 朱新朝 周荣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