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4月26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解决合同争议 仲裁诉讼只能二选一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应如何认定其效力?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此类仲裁条款无效,判决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某预应力公司支付货款132229元及利息。

  案例:

  2005年3月17日,被告承建福建龙岩至长汀高速公路项目时,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向原告购买锚具2040套,价值250320元;结算方式为货到工地检验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款,或第二批进货时付清第一批货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一是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双方对账,截至2007年12月25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32229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向法院起诉。

  审理中,被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原告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应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释: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但既选择了仲裁,又选择了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被告关于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经济往来与日俱增,民事纠纷越来越多。仲裁和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不同方式,具有各自明显的特点,仲裁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团体,当事人可协议选择仲裁员;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审判权,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仲裁只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而民事诉讼则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所有基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而法院受理案件不受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前提的限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委员会一经作出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

  由此可见,仲裁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能更多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性,程序比较快捷方便;而诉讼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程序更加完善,判决更加权威等方面。企业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情况选择仲裁或诉讼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否则将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青法 朱新朝 周荣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