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4月12日 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加倍担责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由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向劳动者支付工作期间二倍的工资7293.20元,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000元。

  案例:

  2008年3月10日某公司聘胡某为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5月开始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此前的社会保险费已由胡某自己缴纳。6月11日,胡某因报销出差费用与公司会计发生肢体冲突。同日公司领导劝胡某辞职被拒绝,遂代其填写了辞职申请表并通知其离职。次日胡某不再上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10月25日仲裁裁决送达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律解释:

  法院认为,公司与胡某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享有与承担,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公司未与胡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应向胡某支付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为作为劳动者的胡某办理2008年3月10日至4月底的社会保险。由于胡某自己缴纳了这段时间的保险费,公司不能重复缴纳,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已无法补办。胡某所缴纳保险费的承担问题,应由双方协商或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公司劝胡某辞职被拒绝,即以胡某的名义填写辞职申请表并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十分明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是“紧箍咒”,不愿留下白纸黑字。为了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支付双倍工资”的杀手锏。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关系在事实上成立,解除时也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青法 朱新朝 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