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16日 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中国•企业家日报

单方委托的车损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来源:企业家日报 作者: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能否根据单方委托的车损鉴定评估报告确定?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采信被保险人提供的鉴定结论,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7年11月24日6时许,周虎驾驶小轿车从成都前往新都,途中与吴龙驾驶的小轿车追尾,导致该车前冲与同向行驶的另一辆小轿车相撞,吴龙小轿车的车头、车尾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周虎负事故全部责任。当天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吴龙小轿车损失金额为2479元。事后吴龙委托某评估公司对受损小轿车进行损失评估,结论为维修成本5646元、贬值损失8300元。周虎驾驶的肇事小轿车车主为周豹,周豹此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还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财产因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吴龙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吴龙的财产损失为19546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分别赔偿2000元和9246元,直接支付给吴龙;周虎、周豹连带赔偿吴龙车辆贬值损失8300元。

  宣判后,周虎、周豹和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吴龙的车辆损失,虽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和核定,但吴龙对此有异议,故不能仅根据保险公司制作的“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认定损失。吴龙提交的鉴定评估报告虽系其单方自行委托,但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关鉴定资格,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相应依据。周虎、周豹和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无足够证据反驳,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吴龙提供的鉴定评估报告应予采信。

  吴龙的车辆受损后虽可修复,但修复后价值已发生减损,该减值损失属于侵权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周虎、周豹应予赔偿。吴龙支出的鉴定费4000元针对的是受损车辆维修成本及减值损失两项内容,其中减值损失应由周虎、周豹赔偿,故相应的鉴定费2380元应由周虎、周豹承担。吴龙为处理车祸相关事宜而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属于车祸造成的财产损失,但200元误餐费支出并非侵权造成的额外支出,不应计入财产损失。因此判决吴龙的财产损失19346元,其中2000元和6666元分别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直接向吴龙支付,其余10680元由周虎、周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诉讼维权,是公民、法人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之一,应当受到肯定。但对事实、证据及法律责任不加评估,动辄兴讼,必然使社会成本大增,并非好事。各类利益主体遇到矛盾纠纷,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手段解决,确有必要时,再进入诉讼程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成法 青法 张俊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