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俊杰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个区别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社会”逐步形成,人们在虚拟空间中开展工作、学习、娱乐等各类活动,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也随之应运而生。这一概念最初主要指向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但随着虚拟空间承载的元素不断丰富,虚拟财产的范围持续拓展,由此引发了虚拟财产范围界定、刑法领域如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等关键问题。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既是推动我国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更好满足社会多元需求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伴随互联网发展而生,存续时间较短,是财产的虚拟存在形态,依托网络虚拟世界而存在。相较于现实财产,其核心特征体现在虚拟性、可支配性与可交换性。理论界对其定义存在不同学说:广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持有人可自主调配的专属数据资料,随着虚拟世界的发展,数字货币、电子音视频等可支配虚拟物品均被纳入其中;狭义说最初将其限定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特定游戏数据,但该界定存在明显局限性,无法涵盖新型虚拟财产形式。合理的界定应当是: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局限于游戏财产,也不应无差别将数字货币等全部纳入保护范畴。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三大核心特点。一是虚拟性,这是其区别于现实财产的本质属性。它存在于虚拟空间,无法脱离该空间独立存在,本质是网络数据与代码,需通过特定平台和场所使用,这种虚拟性与不确定性增加了对其精准规制和保护的难度。二是现实关联性,它与现实世界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虚拟空间以现实物质基础为依托,二者相互依存,如游戏装备需玩家用现实货币购买,这种关联性决定了其应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三是价值性,持有人可通过虚拟财产在虚拟空间获得服务、体验及精神满足,如QQ账号、抖音账号等,既具备明确的经济价值,又是持有人重要的精神财富。
二、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判断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核心在于考量相关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已达到需要动用刑法规制的程度。随着网络技术日渐成熟,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犯罪已发展到不可忽视的地步。瑞星与网游网联合发布的网络游戏安全调查报告显示,61%的玩家曾遭遇游戏装备被盗情况,多数玩家认为虚拟游戏秩序亟需维护。此外,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存在紧密关联,例如游戏装备的购买与现实交易兑换等,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三、刑法视角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路径
(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首要任务是明确其法律界定与保护范畴。我国现行刑法对财产范围的规定未包含网络虚拟财产,可通过两种方式完善:一是在刑法相关财产条款后增设内容,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物范畴;二是通过立法解释界定保护范围,当法律条文难以满足实践需求时,立法解释是高效解决方案,既能为司法实践处理争议提供明确依据,又能节省立法成本。具体而言,可对刑法第92条“其他财物”作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中,以便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违法行为精准定罪量刑。这种界定方式既契合民法将虚拟财产定性为“财物”的规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未超出群众认知范围,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契合刑法设立财产犯罪以保障财物安全的立法初衷。
(二)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定性
基于对法律条文及现实需求的考量,应将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纳入侵犯财产类犯罪中进行定罪及量刑。尽管此类犯罪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施,但并不适用于计算机类犯罪相关规定:一方面,计算机类犯罪侧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的是公法益,而司法实践中多数网络虚拟财产违法行为侵害的是持有人的个人法益;另一方面,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等罪名,核心强调非法占有或持有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中入侵、窃取等行为特征不符,且以计算机类犯罪定罪量刑,难以反映犯罪分子的真实犯罪目的——多数违法人员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本质是为了获取财产本身的价值,而非获取计算机信息或破坏系统。因此,将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纳入侵犯财产类犯罪范畴,既符合刑法对财产的保护要求,又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定性混乱的问题,为裁判工作提供明确依据。刑法作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变化作出调整完善,确保相关行为有法可依。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虽以虚拟性为本质特征,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脱离法律规制与权益保障。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数字时代背景下,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行为日益猖獗且手段不断翻新,为保障网络虚拟世界的有序运行,更应将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当前法律尚未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明确具体的保护规定,这不仅可能破坏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双重稳定,还是对网络犯罪分子的变相纵容。因此,应当清晰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边界,完善刑法保护具体路径,为虚拟财产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为我国网络虚拟世界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